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监理工程师考证,全国通用。
3.报名要求:
在重庆、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出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课目:
(一)已取得铁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份课目的人员在报考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
6、考试设4个课目,其中2个基础课目,2个专业课目。对应关系如下:
7、持注册证书和印鉴执业。
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安装工程品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品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安装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搭载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中文译为 。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课目和专业课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课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课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课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装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学院本科文凭(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从事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从事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期限相应提高1年。
在广州、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出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位。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颁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型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总监部委应强化文凭、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初审。对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执业注册管理体制。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安装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型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注册证书、执业图章款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订。执业图章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统一规定自行制做。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推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推行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制度,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证书等非法违法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消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经理部委的监督检测,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构建完善监理工程师诚信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容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借出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注销注册证书等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根据职责举办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安装工程监理文件上盖章,并承当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详细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另行起草。
对开具虚假安装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则有重大工作过错的监理工程师,不再给予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道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考证,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当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卷监考等详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课目。其中《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课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课目。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分为土木建筑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型,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实际工作还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课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出席其它专业课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课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降低执业专业类型的根据。
第七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课目:
(一)已取得铁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份课目的人员在报考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则会考定点中学。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露。
第十二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出席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后,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安装工程品质、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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