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如有特殊须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补办登记手续。查阅或则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禁止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该构建完善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年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时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三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为最五保户管时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该根据本办法附录所列时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录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时限申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届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根据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名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年限、已保管年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名册上签订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该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该根据会计档案销毁名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实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名册上签名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届满但未还清的债务原始账簿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账簿会计档案如何销毁,不得销毁,应该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名册和会计档案保管名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届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该保存复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消、解散、破产或则其他缘由而中止的,在中止和代办注销登记手续之前产生的会计档案,应该由中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该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还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账簿,应该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申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代办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该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如何销毁,对其中未还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账簿,应该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申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该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会计档案,应该在申领完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申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该代办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该编制会计档案移交名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年限、已保管年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该根据会计档案移交名册所列内容逐条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该在会计档案移交名册上签名或则签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该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实施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排斥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总监批准后自施行之日起执行。更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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