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细则》22日施行,并将于今年3月1日即将施行。《条例》的施行施行,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风波。《条例》不仅关乎国家整治体系和整治能力的现代化,还关乎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本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访谈了国务院法治办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更好地保障权力人合法财产权,并便捷企业和市民
《条例》的施行施行具有哪些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主任王广华觉得,《条例》以物权稳定和便民利民为核心原则,全面落实了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根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精神,明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加强政府责任,提升登记质量,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根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大法治成果。
“《条例》的施行施行,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力人合法财产权,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便捷企业和群众,尤其是对完善归属清晰、责权明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新政法规司副主任魏莉华说。
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什么主要内容呢?王广华介绍,按照有关要求和精神,主要依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晰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重视稳定连续、保护权力,明晰早已领取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三是便捷群众。逐渐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加强政府责任,提升登记质量。
私人不动产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该如何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魏莉华表示,《条例》对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有明晰的考虑,主要是构建了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首先,明晰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与客体范围及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列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强化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这既便捷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易于机构高效举办登记初审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条例》规定,权力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力,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行,不会抑制房地产业发展一些机构觉得,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抑制房地产行业发展。有研究报告称,《条例》的施行施行,将降低存量房交易市场的供给,加强房地产价钱下行压力。是这样的吗?
据介绍,首先,《条例》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给以明晰划分。《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力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农地、海域以及房子、林木等定着物。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力范围。充分彰显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承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以列举的形式列出了集体农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建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力类型,明晰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再度,《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这种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与确切,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保护广大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长远看,作为物权的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只会有利于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房地产公正公平交易,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机制的建立。一个稳定且有利润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产生,不会造成房地产投资的下降。房地产投资的波动,从本质上来说,应当与经济景气周期和消费需求相关。”王广华说。
有人觉得,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为房地产课税铺垫,是这样的吗?中国社会科大学研究员孙宪忠觉得,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还处在新政试点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会给包括税收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便捷和条件。
高官财产公示与不动产登记不在一个体系,“小产权房”纳入登记没有根据有不少人觉得,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反腐败的推动。这些说法创立吗?孙宪忠觉得,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公开性。这种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资料要向社会所有的人公开,要容许人们自由地查询别人的房产;二是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联系,要求该细则才能发挥监督高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这种观点有内在的联系,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呼声,必须给以阐释。
一些人包括媒体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话题,都是一种误读。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内容好多,其中之一是要求高官公布其财产,以便捷社会监督。这种立法是专门针对高官的立法,属于刺史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在一个体系之内。“不动产登记立法属于财产立法,不论高官还是民众,其不动产财产都要列入登记,并且阳光立法只能针对高官,不能针对通常民众。法律可以要求高官公布其财产,并且不能要求通常民众也公布其财产。”孙宪忠说。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没有考虑小产权房登记,魏莉华表示,因为历史的缘由和地方管理的差别,各地都存在一定数目的小产权房。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小产权房虽然是没有产权的房子,但人们非要给它冠以美名“小产权”不动产登记条例,虽然是抒发了各类利益诉求。从法律意义上看,把“小产权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