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申请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辽红合合[2019]87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局证件,我局对运行许可证申请进行了审查贵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及相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申请,决定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见附件)。
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我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合理调整。 贵公司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你们公司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国家安全局证件,遵守运行许可证的规定,确保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的安全运行。
附件: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1 年 5 月 14 日
(此事已向社会公开)
抄送:能源局、国防科工局、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1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