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2017年我国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为1天。 它们是: 1、元旦:规定为12月12日。春节:规定为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 休息3到3天。 3 201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 按规定放假(周一)补休。 2、春节:1月27日至2月22日(星期日)、2月2日(星期六)上班。 3、清明节:四日至四日放假,周六(星期六)上班。 4、劳动节:5月5日。 5、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断断续续,共3月27日(周六)上班。 6、中秋节、国庆节:10月30日(周六)上班。 2017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作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小时工资。 日工资按照月平均工资计算。 天数为21.75天,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但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正常工资不能抵扣加班工资。 例如2024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每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200%。 【补充说明】:根据相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若遇周六、周日,必须在工作日补休。 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补补。
此外,其他节日和纪念日如2月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日战争纪念日、9月1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无节假日。 中国传统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没有假期。 2017年法定节假日规定 2017年全国法定节假日安排 2017年元旦:2017年休息一天,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3天(周日)。 2017年(周三)照常上班。 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星期五、除夕)、128日(星期六、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星期五),2月4日(星期六)照常上班。 2017年清明节:2017年放假5天,共3天(星期二,农历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星期五),照常上班。 2017年五一劳动节:2017年(星期一、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星期四),我们照常上班。 2017年端午节:2017年3月28日至5月30日放假。3月30日(农历端午节星期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每月 28 日(星期日)为公众假期。 每月 28 日(星期日)为公众假期。 公众假期调整为5月29日(星期一)、3月31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2017年中秋节: 2017年中秋节是2017年的10天,即从2017年10日星期日开始,我们将照常上班。
2017年国庆节:2017年10天。与中秋节休市。 十日(周一)、十日(周二)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日(周五)、10日(周日)正常上班。 劳动法关于休假的规定 2017劳动法关于丧假的休假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国有企业职工结婚、丧假、旅游假问题的规定》,直系亲属休假时国有企业职工死亡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员工直系亲属异地去世,员工需要外出奔丧的,公司应当根据距离的远近,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出差假。 丧假、旅游假期间,企业照常支付职工工资。 员工旅途中的差旅费等由员工自行承担。 目前,国家尚未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2017年劳动法假期婚假、奖励婚假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旅游假问题规定》( 1980年10月20日发布)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婚假。 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一方需要前往另一方所在地结婚的,公司还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员工提供出差假。 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婚假、旅游假期间的工资。 员工路上的差旅费等全部由员工自己支付。
目前,国家尚未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职工晚婚的,可以享受奖金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男女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加14天婚假。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享有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2024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增加15天。 每多出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凭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 女员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不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减少基本工资。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4]5号)的规定, 504)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企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