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工作的通知)函(2017年第50号)及教育部、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的监督。家长及各界人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国家机构标准代码:129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盘龙园;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校期间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 符合毕业(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证书。 学历证书需提交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地区、市)招生委员会。 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职院校)的日常招生工作。 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见学生所在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广东省学校招生批次为专科批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批次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 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份材料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我校旅游管理专业与韶关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专科至学士学位第三、二阶段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 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习并通过各项考核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由我校颁发普通高职毕业证书。 通过转学选拔考核的学生将在韶关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学习两年。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可获得韶关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我校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分别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网络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个二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 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习并通过各项考核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由我校颁发普通高职毕业证书。 通过转学选拔考核的学生将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相应专业学习两年。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七条 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相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基础上清远技术学院,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理科、美术、“3+”制定具体招生标准。职业技能课程证书”、“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和高职分类考试进行分类招生。
第十九条 选拔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选拔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进行适当调整。 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备案规定。
第二十条: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录取要求的,我院将根据情况择优录取。根据本人意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考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收文科、理科等高中毕业生。如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项学术能力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一项必须达到C级或以上。 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考音乐/艺术类,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项学业水平考试中至少两项达到D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或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成绩录取”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招生,实行“专业优先”的原则。 考生按照所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当第一专业满员后,按照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排名进行专业录取。 同等条件下,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考普通高考“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清远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未录取时,按考生自愿接受调整情况。 符合专业调整的,将进行调整,直至有剩余规划专业录取为止。 考生不符合专业调整要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的,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音乐、艺术专业招生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技术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将高考文化成绩和技术统考成绩合并计算。按比例计入总成绩,综合总成绩=(高考)文化成绩/750×0.4)+(技术统考成绩/300×0.6),按综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当考生综合总成绩相同时,学术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采用英语。 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六条 省招办当年核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并计入专业分类。 经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关于2019年学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入口》(教堂[2010]2号)。 残疾考生生活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考生体检要求详见各生源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根据《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发[2010] ] 第2)、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将重新进行检查。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的学生,按相关学籍进行复查。 根据管理规定,学生可能会被转入其他专业或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体各专业学费请参见我院官网。
学费标准:理、工、医、护理、药学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 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外语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 •年; 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
住宿费为每生人民币1000元/年。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和申诉联系部门: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杨老师
监控电话:-
传真:0763-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