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医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根据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山东口腔医学专科学校,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42。
第九条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第十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 公立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招生部门批准。 以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参照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在线填写基本信息进行报名。 学校山东省志愿者举报代码为:A442。 省外考生应按照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的要求填写。
第十三条 山东省学校招生形式包括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 夏季高考为高考综合改革招生,春季高考为医学技术、药学、护理学。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招生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考条件,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教[2003]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补充规定执行。 招生审核期间,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将予以撤回申请。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 若复试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 如果无法调整专业,该学生将被开除。 教育部门将追究当事人和体检人员的责任。 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受外语限制。 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将用英语授课。 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为英语。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助产、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只招收女学生。 其他专业入学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批次:本校学生在山东省的招生批次为普通高职院校招生批次; 外省份学生的录取批次按照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的原则,注重文化考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入比例调入考生档案。 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各省份志愿设置及备案原则招生。
1.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并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报名规定,按照“分数第一、跟随志愿”的原则受理申请。 若首次报名人数不足,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申请。 我们正在招募自愿候选人进行单独招生。 对于尚未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网校头条,招生将按照“择优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 向第一志愿学校申请的考生将首先被录取。 如果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数不足,则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 等等。 入读项目的考生专业将按照我校专业偏好优先的原则确定。 根据各专业的规划数量以及考生填写专业偏好的顺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专业。 首先,考生按照第一专业选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专业规划满为止; 如果第一专业选择计划未满,则从高分到低分的考生从第二专业选择考生中录取,以此类推。 如果所申报的职业愿望均未得到满足,则提交职业愿望的考生将从高分调整为低分。 不遵守者将被撤回。
2.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招生时,各专业不要求选科。 根据考生文化总分、专业志向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名额,依次录取各专业考生。 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认可学生所在省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加试科目分数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后,通过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站、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考生提供的邮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录取通知书(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新生招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携带山东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报到。 如无法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延期报到。 逾期未请假或未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审。 通过入学资格复审的,如发现伪造取得资格材料、冒名顶替或者有体检造假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要坚决清除。
第二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山东省各市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可以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退款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退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个部门。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发证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院。
证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三十三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药学、中药专业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预防医学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助理执业公共卫生医师资格考试; 针灸推拿专业毕业生可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其他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可报考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均有工作经验要求)。
第9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可以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政策、文件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 入学后可继续攻读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 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学生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对冒用山东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山东口腔医学专科学校,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