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陆军工程大学非军籍人防本科生招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根据我校招收非军籍民防本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陆军工程大学是2017年在原工业大学、兵器工程学院、重庆通信学院、工程兵学院、武汉军械军官学校基础上调整组建的。 大学扎根军队、服务军队。 它是陆军直属的多军种专业项目。 高等教育机构。 我校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条 我校招收非军籍本科人防学生采用陆军工程大学国家统一标准代码91004进行筹划和招生。 凡是我校非军籍非军籍人防本科新生均在我校主校区学习。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非军籍人防本科生是经国家民防办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为地方人防单位培养的本科生。 在校期间,按照军事有关规定实行准军事管理。 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和学位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认证。 我校非军籍人防本科生毕业后采取定向就业方式,面向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人防系统和民用企事业单位自主就业防空相关产业。 用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人防行业资质,如在原籍地以外的省份就业需经原籍地省级人防部门批准。
第五条 我校招收无军籍人防本科生,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陆军工程大学毕业去向,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素质。和美丽,实行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我校招收非军籍人防本科生,由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招生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室)和相关学院组织做好招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大学招生办公室选拔成立各省(市、自治区英语作文,下同)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各省的宣传、咨询、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我校2022年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工程管理等专业招收非军籍人防本科专业学生。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省份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防相关行业人才需求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以及学校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我校确定无军籍人员。 人民防空本科生有省级和专业计划。 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无军籍的人防本科生一般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批次合并的省份,按各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规定,分批顺序志愿报送的考生档案调阅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批次并行志愿提交,考生档案查阅比例为100%。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本省本科招生控制线(分批合并的省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省规定),且符合我校转学要求。 专业录取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偏好,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若总分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依次比较,按录取顺序排序)比较的是数学、语文、外语),不会有太大区别。
第十三条 分批连续志愿报名中,如第一志愿人数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如果非第一志愿的合格候选人数量仍不足,则将进行申请。 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 若招收的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往生源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招收非军籍人防本科生,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考生入学后,英语将作为通用外语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非军籍人防本科生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和《大学生体格检查指导意见》的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只招收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政治身份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有明确的家世背景。主要社会关系,无重大问题; 身心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面部及身体各部位无明显明显体征。 缺陷陆军工程大学毕业去向,无色盲、斜视、斗鸡眼等眼部疾病,听力、嗅觉、发音系统正常(身体条件以高考体检表为准),无严重精神疾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体检审核和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学校认为不适合到军事行政区活动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军队有关规定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陆军工程大学民防本科生招生办法(试行)》。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校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床上用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伙食补贴。 如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需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军委、教育部或部分省份的高考政策发生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陆军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陆军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 ); 微信公众号:陆军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