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成绩管理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教学管理工作,为促进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保证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水平的体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客观考核、记录、评价与分析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教师、学院等开设课程的单位、教务处、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成绩管理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在成绩评定、记录、记载、保存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成绩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教师通过教学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按相应方式和权限通过教学系统查询成绩;教务处按照学校规定负责成绩数据的处理和维护,并配合相关部门确保系统软件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 成果评估
第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获取以学生个人选课资料为准,无特殊原因并经选课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选课时确定的成绩记录中的课程教学信息。
第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及格、不及格)和两级制(及格、不及格)。
其中“优秀、良好、及格、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对应国外学校评分办法中的“A、B、C、D、F”;“及格、不及格”两级计分制对应国外学校评分办法中的“C、F”。
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评分,数值四舍五入取整数,不保留小数;考试课程可根据教学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分,原则上不得采用两级制。如教师确需采用两级制评分,须经课程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形式。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环节(例行、期中、实验、期末等)占总考核分数的比例应在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该课程期末成绩为准,原则上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70%(占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应不低于总成绩的60%)。对进行考试方式改革的课程,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但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教师评定考试课程成绩时,若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其总成绩不予评定为及格,并以考试成绩记录其课程成绩。
考试课程单项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60%。未经课程单位同意,考试课程不得以集中考试的形式考核学生总体成绩。
学生的平时成绩可根据其平时听课、课外作业、练习课、课堂讨论、平时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教师应在《平时成绩记录表》上注明平时成绩的评分依据(包括分数增减标准),平时成绩应有合理、切合实际的区分。
教师在计算课程总成绩时,如有课内实验,应将实验成绩计入总成绩,并在《一般成绩记录表》中注明计算比例。
第七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本班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1)对于任何一门设有作业的课程,学生未提交的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2)任何一门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
(3)缺课时间累计达到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学生的100分课程成绩实行折算政策,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任课教师在授课、考核、评定、成绩提交时,一律视为普通学生。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确定的构成比例计算学生的课程总成绩,不得以加减常规成绩的方式随意调整或改变总成绩。评定学生成绩时,必须有客观依据,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严禁主观捏造。在批改试卷、评分、记录成绩过程中,必须认真细致网校哪个好,防止出现成绩错误或成绩遗漏的情况。
第十条 非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私自查阅、更改学生成绩、试卷。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等教学资料属于保密资料,学生及无关教职员工不得参与上述资料的审阅、登记、传输和保存。
第三章 成绩登记、提交和修改
第十一条 教师在记录和提交成绩时,对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成绩分值”栏中标注“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及格);对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在“成绩分值”栏中标注“缓考”字样,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教务处将根据“成绩分值”栏标注的信息组织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对无故缺席课程考试(包括补考、缓考)的学生,应在“成绩分值”栏中标注“缺席”字样,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在“成绩分值”栏中标注“违反纪律”或“作弊”字样,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 教师登录补考成绩时,应当按照笔试试卷成绩提交,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按规定统一折算;登录缓考成绩时,应当按照综合评价成绩提交。
第十三条 课程任课教师录入学生成绩后,应当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在线提交。成绩提交后应当立即打印学生成绩单,并签字确认后报送所在单位教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教师一般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课程成绩。录入的成绩应与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定期成绩记录等)相一致,并将原始凭证交至课程单位存档。各课程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督促教师提交成绩。
第十五条 教师因教学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成绩录入、提交的,须提前向课程开设单位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录入申请,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录入时间,经课程开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若任课教师未按时登录并提交成绩,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缓考或其他后续教学活动,学校将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课程班级学生成绩在线提交后,任课教师将无法再进行更改。如因输入错误、试卷评分错误、试卷评分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成绩,任课教师须登录教务系统“成绩修改管理”模块,在线提交修改申请,经课程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成绩更改生效。成绩更改生效后,任课教师须打印成绩更正表连同学生成绩单一并报送课程单位教务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有责任及时将成绩更改结果通知学生。
办理成绩变更必须严肃负责,对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造成成绩大量错误,或以伪造材料的方式申请成绩变更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成绩发布与查询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线提交课程教学班级成绩是向相关学生公布有效成绩江苏科技大学教务处,学生可以登录学校教务系统查询。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取得同一门课程(课程号相同)的多张成绩记录的,学校将认定该课程的最高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通过学业管理系统及时了解自己所修课程的成绩和个人学业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教务系统随时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五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已公布的课程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授课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授课单位负责核实结果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学生不得翻看试卷或其他原始考核资料。
第六章:GPA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的整体状况,我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行绩点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课程成绩和 GPA
课程成绩及GPA计算方法如下:
(1)百分比得分:J = (F/10) - 5
其中:J为课程学分,J小于1时,计为0。
F 是课程成绩。
(2)五级计分体系:
等级 优秀 平均 通过 不通过
平均绩点 4.5 3.5 2.5 1.5 0
(3)两级计分制度:
等级 通过 失败
平均绩点 2.50
2. 等级分
学分是指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学习该课程所取得的绩点,即:
学分和GPA = 课程学分×GPA
3. 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绩点=(所有修读课程绩点总和)/(所有修读课程学分总和)
=Σ 学分/Σ 学分
若以一个学期、一个学年或整个在校学习期间为限,则所有课程的总平均绩点和所有课程的总学分可分为学期平均绩点、学年平均绩点和总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章 等级数据的归档、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课程开设单位和其他提供学生成绩来源的部门应自行编制并保存每学期所开设课程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每年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对离校学生(包括毕业、结业、退学、开除学籍、转学、死亡等)的《学生年度成绩表》和《学生年度成绩明细表》进行立卷归档,并转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对从其他学校转学的学生,其《学生年度成绩明细表》应附上原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离校学生成绩电子数据由教务处妥善备份并长期留存,以备查阅。离校学生成绩交档案馆立案后,其在校期间的一切学业记录均以档案馆永久保存的书面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电子数据的维护和保管;各课程开设单位和其他提供学生成绩的部门负责学生书面成绩原件的维护和保管;档案室负责往年学生成绩的归档保管。各部门应为成绩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物质保障和保障条件,并指定专(兼)职负责人,根据不同工作环节的特点,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未经正式批准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备案的学生成绩;不得通过非法技术手段攻击教务管理系统数据库、恶意破坏、篡改学生成绩电子数据。违反者,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公安机关查处。
第八章 学业成绩证明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向国内外社会组织提供学生学业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单须经所在学院出具,经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教务处专用章”,经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江苏科技大学教务处教务处专用章”。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学院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经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教务处专用章”,经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江苏科技大学教务处专用章”后,报送学生管理部门,纳入学生个人档案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离校后如需出具成绩单,但其学业记录尚未转入档案的,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出具成绩单,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教务处专用章”,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江苏科技大学教务处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离校后需要出具成绩单,且其学业记录已转入档案馆的江苏科技大学教务处,应当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出具成绩单,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加盖院系印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并应当将补考、重修课程、缓考等成绩标注在成绩单上。学生成绩单是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结果和所获学分的唯一凭证,也是判定学生能否毕业、取得学位的主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成绩单。一经发现,将按照《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年级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类表格式均由教务处统一设计、制定,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表格式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科技大学学生成绩管理规定》(苏科大校教[2006]1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成绩管理细则》的通知(苏科大发[2018]1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