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根据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10222,学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 办学水平定位: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佳木斯大学邮编,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集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督导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督导小组”。招生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招生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本科招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者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3、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并公布本科生招生规定;
5、负责招生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7、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目标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和社会需求,制定省份、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机关审核。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 学校还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设立预留计划的,数量不得超过本科专业总数的1%。 招生期间,预留方案将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高考考生(含艺术考生、体育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大专学士学位、对应录取等)。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由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实行督导制度,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过程。
第十二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招生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招生时实行“专业择优筛选”(按照专业择优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进行排序英语作文,择优录取在专业招生计划内); 外省(区、市)考生在招生专业时实行“成绩第一、优先其次”的原则。 即在考生思想、政治、道德、体能等考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报考成绩,按照考生选拔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 入学(含偏好专业)时,优先考虑申请分数高的考生,以满足其专业偏好。 主要偏好之间不会有分数差异。 有专业偏好的考生,在安排专业后,将进行调整录取。
2、专业调整和退出。 在转入的考生中,我校优先考虑有专业志向的考生。 当考生提交的成绩不能满足其所填写的专业偏好,且考生提交专业调整的,学校将根据考生提交的成绩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提交的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的单科成绩,直至报名满为止; 不遵守专业调整者,将予以退款。
3、享受加分住宿政策的考生,按照省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名。
4、同一专业多名考生提交成绩相同,且该专业剩余计划数少于考生人数时,以相关高考科目成绩为准专业招生(文史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 理工科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综合科学、语文)。
第十三条 艺术类招生办法如下: (一)按梯度申请录取的省份:文化类通过省控线后,按专业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如果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入场; (二)申请平行志愿项目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录取办法如下: (一)实行分级自愿录取的省份:文化类通过省控线后,按专业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专业类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文化类成绩较高的考生。 ; (二)申请平行志愿项目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如果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国家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素质。就业竞争力。 2012年起,学校自2007年开始实行大类招生,目前有7个大类。
第十六条 日语、韩语、英语、英语(简)、俄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佳木斯大学邮编,还在校内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个人奖学金; 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和社会奖助学金。 奖学金、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向原籍地申请无息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向校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网站网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0454-/、电子邮箱地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学校此前的招生要求和政策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本年度招生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