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20号
第十一条 学校网站:
第十二条 邮箱: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的副院长、教务主任担任副组长。 职责: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教务处主任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合理制定和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 积极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处理日常招生工作等。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合理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公布的招生人数,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招生。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机构。 以源计划为准。 详细计划参见《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2009年招生来源计划汇总》。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和学校招生简章向考生公布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 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加分、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当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备案比例兰州知行学院,从高分到低分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招生过程中,按照学生的喜好,从高分到低分分批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按照“选择第一、成绩第一”的原则安排考生专业,优先考虑考生报考的第一专业。 当考生报考的专业无法满足时,学校可以根据考生报考的喜好进行选择。 调整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学校最低控制分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以在入学之初申请调整专业。 但文史类专业的考生不能转入只招收理工科专业考生的专业。 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能相互转学。
第二十六条 全部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考生也可以登录学校招生网站进行查询。
第六章 招生及招生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入学通用外语要求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普通本科生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生8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标准化公寓管理兰州知行学院,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
注:如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英语作文,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三十二条 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后,由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助学贷款以及其他国家奖助学金。 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优秀品德奖、优秀学习奖、模范集体奖等三个奖项。 学术干部奖、学术研究奖、实践技能奖、文学创作奖、文体优秀奖、优秀班级集体奖、文明宿舍奖、校园文化活动奖等多项个人和团体奖项。 学生资助范围广泛,机会广泛; 我们鼓励进步,力争成为第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