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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注册税务师 >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规范录取工作,维护合法权益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规范录取工作,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6-18 20:49: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高考招生指南,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有四个校区: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第三条 南京大学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符合毕业条件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本科招生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指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规章、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工作具体事宜。

第八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南京大学2023年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生3930名。学校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专业类别设置。2023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3年)》为准。

第十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按照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确定省内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由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每年预留本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严格规定、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按文、理、工科专业招生。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或转学分数线。按批次平行志愿报名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批次顺序志愿报名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转学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仅按最高一项执行。所有高考加分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文艺院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无省级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根据学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网校哪个好,下同)高考招生指南,不设专业差异。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按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排名排序。未提供排名的,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顺序比较。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志愿者进行征集,征集志愿者仍不足的,学校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至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为艺术类专业,申请者高考成绩须达到本省同类专业(或优先专业)首批录取分数线以上(合并本科招生批次的省份另行规定相应分数线)。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实际高考成绩,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相应批次规定录取。录取后考生不得转专业。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部分省份安排提前录取,录取后考生不得转专业。

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联合创办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以下简称“南京赫尔辛基学院”)。南京赫尔辛基学院开设大气科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对符合学位要求的学生授予两校学士学位。入学后不得转出专业。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招收民族班、民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大陆西藏班以及联合招生华侨和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激励计划(高校专项)、外语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项目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南京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南》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外语专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均须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非英语专业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一条 南京大学的智能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智能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数字经济、南京理工大学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可以在南京、苏州学习。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南京理工大学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学费,标准为每生·学年7.5万元人民币。其他专业实行学分收费政策。新生入学时按其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交学费,为每生·学年5200-7480元人民币;分流后按入学专业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按学年结算。其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智能软件)专业第三、四学年的学费为每生·学年1.6万元人民币。南京大学住宿费标准为每生·学年1200-1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免收学杂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南京大学对新生入学资格和体检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进入高水平艺术院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新生进行专业复测和复考。

第二十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等均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发布后,教育部及有关省份如调整高考录取政策,南京大学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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