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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改革师范生免费培养政策,定向就业解决农村教师问题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6-28 16:33:47

新疆免费师范生培训最新政策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将改革自治区免费师资培训政策,未来免费师范生的培训模式将采取“免费培训、定向聘用”的方式,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双语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据了解,2010年,自治区启动免费教师培训计划,总规模达6000人,新疆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大规模实施免费教师教育的省份。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张布和告诉记者,自治区实施免费师范培训计划以来,有效提升了新疆师范院校的吸引力,稳定了生源数量,赢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张布和说,2011年,新疆本专科师范毕业生14163人,其中首次就业9017人,就业率为63.66%。预计2012年教师就业人数为16132人。目前,从数量上看,新疆每年师范毕业生加上每年约2万名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大中专毕业生,基本满足“特岗”教师招聘和学前双语教师招聘的需求。

但在近几年的探索实践中,发现免费师范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交学费自主择业”、“免费培训自主择业”和“免费培训定向就业”三种培养模式并行不悖,使得“免费培训定向就业”培养模式的政策吸引力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免费培训定向就业”模式生源质量不高,学生报考积极性不高,难以全额完成计划。目前,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双语教师招不够、下不去、留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

张布和说,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双语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采取加强针对性培训、转岗培训、在职带教、建立激励机制等综合解决。

因此,此次新疆对自治区师范生免费培养政策进行改革,将免费师范生“免费培养、自主择业”和“免费培养、定向就业”的“双轨制”培养模式,合并为“免费培养、定向就业”的“单轨制”培养模式。

张布和说,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改革,是为了增强政策吸引力,引导和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报考师范生,终身从事双语教育工作。

张步河告诉记者,为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过渡,新疆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1年9月及以前入学的免费师范生政策和资助标准,仍按以前的文件执行;2012年9月以后入学的免费师范生政策,按改革后的政策文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教育毕业生绩效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组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师发[2010]2号)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绩效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签订了《免费师范教育协议》的新疆籍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因故不能在我区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违约的,适用本规定。对转入我区就业的外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绩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与我区签订合同的新疆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被学校开除学籍或者主动退学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或者取消学籍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三条 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跨省就业规定:

(一)新疆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转业到外省的,不受教育部关于“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志愿任教”规定限制,不得办理跨省就业手续。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办理跨省就业手续,无需退还免费教育费用,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在校期间户口迁往外省,毕业后到省外中小学任教的;

2.毕业前已登记结婚,需迁往配偶居住地担任中小学教师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省免费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经毕业院校和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就业手续来我区任教: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在校期间,户口迁入我区;

2.毕业前已登记结婚,需要迁往配偶居住地担任中小学教师的;

3、在我区中小学志愿任教的人员。

(三)目前在我区任职的原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不再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四条 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跨省就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新疆出生免费师范教育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表须由入境省份的毕业院校、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及其上级部门依次签字、盖章,报入境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3)外省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转入我区中小学任教,须经毕业院校、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4)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办理跨省就业手续的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五条 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教师资格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跨省就业规定,自主择业的;

(3)服务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规定的义务的;

(4)其他故意违约的情形。

第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新疆籍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学业申请表》(见附件2)或《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往届新疆籍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学业申请表》(见附件3)网校头条,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

(2)免费师范毕业生合同终止期限为每年7月至8月;

(三)现正在我区任职的原免费师范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同意,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退还免费教育费用,支付违约金。原免费师范毕业生每年2月、7月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本学期结束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 已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免费师范学校毕业生,须按规定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费用(包括免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应届免费师范教育毕业生:国家拨款四年免费师范教育费用总和(2011年以后每生每年14000元,有的按新的标准执行)+国家拨款四年免费师范教育费用总和(2011年以后每生每年14000元,有的按新的标准执行)×30%;

(2)原免费师范教育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的:(国家拨款四年免费师范教育总费用-国家拨款四年免费师范教育总费用×10%×服务年限)+(国家拨款四年免费师范教育总费用-国家拨款四年免费师范教育总费用×10%×服务年限)×30%;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学籍手续,免费学籍学费及违约金直接拨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账户。

第九条 对违反合同、未办理跨省就业或解除合同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违约金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除不予发放或补发就业登记证外,将依法向法院起诉追偿免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自治区教育部门每年10月底向社会公布其违反合同记录,并纳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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