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自己的经验来看,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因为真题考点的重复率是很高的。2019年全国法律教育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学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二)归纳推理
1.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
2.归纳推理的方法
主要包括3种: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3.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区别
(1)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
(2)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3)归纳法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4.归纳推理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三)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2.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
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四)设证推理
1.含义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2.要求
(1)要求推论人必须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关的感性事实,即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
(2)为了保证设证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地将待解释现象的理论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寻找出来。
(3)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地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
3.设证推论的效力
设证推论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一)概念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分类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二、执法
(一)概念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讲求效能原则。
3.公平合理原则。
三、司法
(一)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程序性要求不同。
4.主动性不同。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四、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1.积极的守法
2.消极守法
(二)守法的构成
1.守法主体
2.守法范围
3.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五、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狭义的法律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
(三)法律监督体系
l.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的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一、法适用的目标
(一)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总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
(二)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三)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1.两者的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2.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3.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二、法适用的步骤
1.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
(1)要查明和确定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2)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所谓证成就是指证明成立,在证明成立时,往往使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种方式。
(一)内部证成
内部证成是指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出结论。它关心的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是否有效,即是否符合推理规则。
(二)外部证成
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进行证明。它关心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大前提、小前提本身是否正当、合理。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要借助三段论的推理方式;
(2)二者都要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
(3)二者都要寻求理由来达到说服的目的。
2.区别:
内部证成的目标在于“结论是否成立(或是否符合推理规则)”,外部证成的目标在于“大前提、小前提是否成立”。
2019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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