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2日“劳社厅发【2008】1号”文,描述的职业标准。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测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
(1)消防安全检测;(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建(构)筑物消防初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外、外,室温。
1.5职业能力特性
具备一定的抒发、学习、分析辨别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结业。
1.7轮训要求
1.7.1轮训时限
脱产职业学院教育,依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轮训时限:
高级不超过240标准学时;
高级不超过200标准学时;
中级不多于160标准学时;
技师不超过120标准学时;
初级技师不超过100标准学时。
1.7.2轮训班主任
轮训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班主任应具备本职业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轮训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班主任应具备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轮训建(构)筑物消防技师的班主任应具备本职业初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轮训建(构)筑物消防初级技师的班主任应具备本职业初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轮训场地设备
理论轮训场地为标准课室,搭载必要的挂图、教具、多媒体演示及播放设备等;技能轮训场所应搭载典型大火手动报案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具备必要的室内训练场地和器材设施。
1.8鉴别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打算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报送条件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建(构)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轮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实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轮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初审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结业证书。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轮训2023建构筑物消防员,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2023建构筑物消防员,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中级技工学院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初审认定的、以初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结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结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建(构)筑物消防技师正规职业轮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结业生和本科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结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建(构)筑物消防初级技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技师正规职业轮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1.8.3鉴别方法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评。
理论知识考试选用闭卷面试模式,技能操作考评选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检测等方法。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评均推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建(构)筑物消防初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0人赞添加讨论(0)回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