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3月16日经侦部令第14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品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草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体制。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
第五条经侦部消防局对全省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推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级以上地方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推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必须严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借助消防商会设立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行业商会。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行业商会必须依法登记和举办活动,增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使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行业商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则其他方法阻碍公正竞争,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名义举办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委。
第十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兼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则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通过录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公商注册地)的县级或则地市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举行执业活动的,必须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或则地市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经侦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出示受理收据;不予受理的,必须出示不予受理收据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当场或则在五欧盘一次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必须在三欧盘将申请材料送至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欧盘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做出注册决定的,经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日,并必须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必须自做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欧盘颁授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图章,并向社会公告;对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必须出示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图章样式由经侦部消防局统一制订,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做。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图章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做出注册决定之日起估算。
申请人发放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图章时,早已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图章的,必须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图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自取得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实施前早已取得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但未能注册的,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打印件;
(三)录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打印件或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或则录用文件打印件,社会寿险证明或则人事证明打印件。
录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必须递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在注册有效期期满三个月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沿袭注册,并递交下述材料:
(一)沿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图章;
(三)与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或则录用文件打印件,社会寿险证明或则人事证明打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录用单位的;
(二)录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必须递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图章,以及下述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变更录用单位的,递交新录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打印件或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或则录用文件打印件,社会寿险证明或则人事证明打印件,与原录用单位解除(中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录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递交变更后的单位公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打印件;
(三)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姓名变更的,递交户口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沿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期满在半年以内的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可以同时提出沿袭注册申请;准予沿袭的,注册有效期再次估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委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或则年纪少于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则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民事罚款未能执行完毕,或则因非法执业行为遭到民事罚款,自民事罚款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十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规行为被撤消注册,自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十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非法执业行为之一被吊销注册,自吊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十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非法执业行为之一被吊销注册,自吊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非法执业行为遭到经侦机关消防机构行政罚款,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图章丢失的,应该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委备案。
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注册证或则执业图章丢失、污损还要办理、更换的,必须持录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示的丢失说明,或则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图章,向原注册审批部委申请办理、更换。原注册审批部委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十欧盘代办完毕。办理、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图章有效期沿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图章是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收据,由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轮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含灭火器修理);
(四)消防安全检测与检测;
(五)大火车祸技术剖析;
(六)经侦部或则县级经侦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物理品单位外的大火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物理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含灭火器修理);
(四)消防安全检测与检测;
(五)经侦部或则县级经侦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按照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详细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该与其录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赶超其录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每位注册有效期必须起码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必须起码达成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录用单位应该强化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述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必须以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录用单位的名义出示,并由担纲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则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图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车祸技术剖析等书面推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书面推论文件;
(四)灭火器修理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更改经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签名签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由原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进行;因特殊状况,原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不能进行更改的,必须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更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签章,对更改部份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使用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称呼;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图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举行执业活动;
(四)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忠告,抵制达成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出席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力。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必须履行下述义务:
(一)违反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