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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05-28 15:32:42

[国家社会工作考试网]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施行方法_国人部发[2006]71号:人事部、民政部共同创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新政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详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推行。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施行方法

国人部发[2006]71号

第一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创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新政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详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推行。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社会助理工作师,由当地人事部委会同民政部委共同负责,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民政部组织设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学者执委会,负责撰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推行考试试卷库。

第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课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高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课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高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新政》。

第四条出席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推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出席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第五条报考出席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施行方法》中规定的相应报考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经考试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分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第六条出席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硕士应届结业生,在报考时应递交就能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结业的有效护照(如师生证等)和所在校区出示的应届结业生证明。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小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轮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相关轮训推行自愿原则。

第九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计费标准,应经当地价钱经理部委核准,并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苛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机制,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循保密机制,防止泄露。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苛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社会助理工作师,认真执行考试回避机制。对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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