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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住建厅通知,
2023年8月1日起二建执业资格认定继续推行网上申报,
不再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自2024年1月1日起,
纸质证书作废。
纸质版改电子版,无论是结婚上还是发证速率上,都是好消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55号)
各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施行,具体工作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中心)负责,不再由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施行。
二、审批渠道及流程
(一)审批渠道
自2023年8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推行网上申报,不再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网址:湖南政务服务网,补报人在网页搜索栏中搜索“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后选择代办事项。
(二)申报流程
3.我厅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查询代办进度和审批结果。
4.我厅在承诺期限内依照注册建造师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初审意见。
5.为着力便捷企业办事,注册人和聘用企业不再递交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劳动协议、身份证明。由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若发觉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则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明确期限
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2023年7月15日至7月30日为过渡期,企业截至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应于2023年7月31近日完成已受理事项的审批工作。2023年8月1日起,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批工作要求,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具体业务申请,各地不再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申请。
四、启用电子证书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不再领取纸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注册人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2024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注册人、聘用企业或其他企业等,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纸质证书有效期期满的代办延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有效期未满的、遗失或污损更换的应于2023年12月31近日登陆审批系统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五、其他事宜
(一)二级建造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前,应该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注册有效期期满30近日,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二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延续。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2024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二级建造师本人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65周岁当天。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须要降低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至日期保持不变。
二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该及时代办注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代办注销手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举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文件规定,另一方可向企业所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注销注册申请、解聘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裁定书等代办强制注销。对于未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5.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6.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重新注册。
7.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名称或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审批系统提出申请。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以实名认证结果为准,应先确认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变更流程;本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须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该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二级建造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出席继续教育不多于120学时,
其中选修60学时,必修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降低一个专业还应出席所降低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选修30学时,必修30学时。
(三)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在2023年7月31近日颁授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在2023年12月31近日继续正常使用。
(四)为确保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正常举办,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应高度注重,强化领导,组织举办好对企业及注册人员的解答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7日
青海住建厅更改了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启用证书,注册资格认定等内容,建议你们仔细查看!
没搞懂的同学来瞧瞧新政剖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剖析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方法,我省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的施行,可减短申请人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的代办周期,有助于其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早日举办执业活动,可有效防止“挂证”行为,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正常举办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知》经历了讨论起草、调查研究、意见征询、修改建立阶段。2023年5月25日起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10个工作日,并按照意见进行更改。2023年7月在我厅门户网站即将发布。
二、《通知》的制订根据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权限调整。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施行,不再由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施行。
取消公示初审意见环节。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我厅初审完毕后不再公示初审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
(三)启用电子证书。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四)执业资格认定具体事项。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注册有效期期满30近日,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须要降低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至日期保持不变。
4.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申领注销手续。
5.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五)其他事宜
1.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重新注册。
2.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该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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