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168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
-R3)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告,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导演 杨元元
2006 年 6 月 21 日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
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管制员的执行
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
负责控制人许可证的具体发放和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
该局空中交通管制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辖区内管制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控制器许可证是指控制器许可证持有者(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者)颁发的证书
具备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经认证的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任命,代表民航部门
总局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格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素质的管理。
质量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处理不安全事件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查。
(三)体检证明,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和体检》的体检证明。
民航卫生部门颁布的《证件管理规定》,表明体检合格证
证明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适当医疗标准的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或笔试的方式通过。
理论考试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
通过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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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能考核是指对空中交通管制技能的考核,可通过
在实际操作环境或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 技能评估以卓越为基础,
评定为良(含)及以上为良、中、差者,视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精神药物包括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等
兴奋剂、安眠药和其他镇静剂、致幻剂,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许可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
控制、进近雷达控制、精密进场雷达控制、区域雷达控制、飞行服务和操作
进行监控。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不按照本规则颁发的
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非持证人近期经历要求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除外
此外,根据这些规则颁发的控制者许可证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证人应具备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1) 过去6个月内,未在控制人执照上注明的地址执行工作职责的时间
少于80小时;
(2) 熟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职责有关的所有现行有效规定。
规则、程序和信息;
(三)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完成相关岗位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
(四)上一历年内接受过许可证检查并通过许可证检查;
(五)航线实习上一年度一般不少于两次。
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持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认可,他应保持
至少在其中 1 个类别的认可需要近期经验。
第九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证人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健康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R1)规定的缺陷且不符合现行体检证明的
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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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饮用任何酒精饮料后或受酒精影响后8小时内
以下,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 0.04%,或受到任何精神影响
当物品影响工作能力时;
(3) 控制者被暂停行使许可权利的期间。
第十条 许可证持有者使用英语进行陆地和空中无线电通信的,应当
通过总局规定的受控英语水平评估,获得英语无线电陆地和空中通信资格认可。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采用
补充执照持有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空中交通管制方法和手段。
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考试与管制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考试结合起来。
取证、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验完整、真实地记录在中国民航局
“交通控制器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控制人的许可证应当存放在距离许可证持有者通常行使许可权的地点最近的地方。
方便检查执照的区域。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丢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
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换发,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方可换发。
请注明控制器许可证持有者的姓名、序列号、地址、类别认可和颁发日期。
期限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控制人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控制人许可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部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品行良好;
(三)年满21周岁,且首次申请控制人执照时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 能正确听、说、写中文,说话清晰,不影响双向广播
通话时口吃并有口音;
(六)持有有效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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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书;
(八)持有有效技能鉴定证书;
(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控制人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民法典。
《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体检证书、理论考试证书、技能考试证书、管制员经历证书
明亮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内容。 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规定提出申请
按照局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全部提交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初审已完成,到地区空管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接到要求时,申请人应当及时积极配合。地区空管局审查后,提交初步审查意见
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总局空管局终审;
(四)总局空管局接收地区空管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和预申请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获得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
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进行
应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 理论考试合格的,发给理论证书。
考试证明; 理论考试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进行
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必须已通过理论考试
证书并满足申请人的经验要求; 如果申请人通过技能评估,将颁发证书
技能鉴定证书; 技能鉴定证书有效期1年。
技能考核所用的管制模拟器、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航空交通管制局的要求
法规和要求。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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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控制人许可变更
第二十条 许可证持有人请求变更名称、增加类别批注、
如果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背书、控制器执照地址变更或其他变更,
向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通管制员,空管总局将
管理局负责办理控制人许可证变更手续。控制人许可证变更具体程序请参阅本文件。
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控制人许可地址临时变更的,控制人许可地址为:
临时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控制人执照及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资格条件:
适应性知识水平: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
法规、标准和规章;
(二)工作中使用的设备的一般原理、用途和限制;
(3) 飞行原理、飞行器、动力装置和系统的工作原理和功能,以及
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飞机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为因素;
(五)航空气象、相关天气现象的起源和特征、高度测量;
(6) 空中航行原理、导航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和限制
精确;
(7) 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呼叫(正常、异常和紧急)
术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础知识;
(九)发布飞行状态电报和空中航行通知;
(十)相关航行资料和海图;
(11)飞行组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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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辖区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重要地标;
天气现象、空中航行设施和空中交通特征;
(13) 适用的规则、程序和信息;
(十四)应急、搜救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的协调;
(十六)与航空信息服务和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章
规定;
(十七)飞行交通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和批准;
(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
区域雷达管制和精密进场雷达管制类别认可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技能:
有能力的:
(一)掌握各项工作程序,正确实施控制,合理分配飞行间隔;
(2)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3)精通地对地、地对空通信;
(4) 正确使用航行通告、导航信息、航图、气象资料和航空代码
简体汉字;
(五)正确执行应急程序;
(六)提供安全、有序、快速管控服务所需的其他技能和判断力
和绩效,达到与授予的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相称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申请飞行服务类别签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熟练掌握飞行状态电报、空中航行通告的编制、分发和处理;
(2) 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4)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空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执行应急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信息和天气图,能够对天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能够选择性地选择航线和有利的飞行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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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能够分析机型、机场、航线状况的性能;
(九)具有独立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信息服务的能力;
(10)能够正确使用NOTAM代码和缩写,独立撰写民航机场指令
使用细节;
(十一)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其他技能,达到
能力和水平与所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的工作职责相称。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运行监测类别认可的交通管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技能:
(1)各种试验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信息和天气图,能够对天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能够选择性地选择航线和有利的飞行高度层;
(3)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制、分发;
(5)精通地对地、地地对空通信;
(六)应急程序的实施;
(7) 能够分析机型性能、机场、航线状况;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10) 航图的使用和航行通告的应用;
(11)熟悉飞行组织工作,能够制定飞行计划及各保障部门在飞行中的工作
协作解决方案
(十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其他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经历要求:
(1)在专业培训机构,通过中国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学习和考试
通过测试;
(二)完成《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提供指定的岗位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场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
背书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三个月的
控制学徒制;
(4) 进场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场雷达管制类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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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具有相应认可类别的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下完成了至少四个月的控制
工作学徒;
(5) 申请精密进场雷达类别认可也必须在经批准的雷达模拟器上进行
精密进场不少于100次,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进行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亚精密进近;
(6) 申请进场雷达类别认可,还必须拥有本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
对该型号进行不少于 25 次 PPI 进近(对于监视雷达进近)。
申请人第(2)、(3)、(4)、(5)、(6)项的经历可同时进行。
并应在申请前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事管制员执照并已持有其他类别签证
其他管制单位签发的管制员许可证、同一类别的其他管制单位签发的管制员许可证、或学校签发的空管制员许可证。
对交通管制专业的教师,根据情况可适当降低经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提供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控制人许可证每公历年定期年检一次。检查一项
一般包括许可证持有者的技能评估、近期经验的验证、技术文件的审查、物理
为了解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证人进行理论考试。
检查结果应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和民航空管部门签注
《生产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总局空中交通管制局或者地区空中交通管制局认为必要时,对执照持有人应当
不定期进行许可证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执照持有人应当参与管制
对于一线岗位,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年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40 小时。
小时,其他被许可人每个日历年不得少于 120 小时。
持证人的模拟器培训时间可视为一线控制岗位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空中交通管制局办理管制员强制执行:
照片取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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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人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失效的;
(二)持证人超过规定年龄或者死亡的;
(3) 许可证持有者放弃控制器许可证中的所有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有效控制人许可证独立经营的。
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承担。
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处罚。
委托中国总局空管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空管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向执照持有人发出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时吊销许可证。
许可持有人行使许可权的期限为3至6个月。 同时,许可证持有者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检查。
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近期的经历。
第三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处罚。
委托中国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执照持有人发出警告
或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未记录控制人技术经验的
管制员技术经历未如实记录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当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地区航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986 年 4 月 14 日
1999年1月8日发布,1999年1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82号对“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第二次修订。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定》(CCAR-66TM-I-R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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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相关项目
一、基本情况
1 姓名(中文及全拼)
2 国籍
3 出生日期
4 性别
5 出生地
6个民族
7 电话
8 通讯地址
9 邮政编码
照片
10个工作单位
11个职位
12 身份证件姓名 13 身份证件号码
14 学历 15 毕业学校、学院、专业 16 毕业日期
起止日期的部门和位置
17 号
工作
做
简单的
日历
二、申请信息
20 我应该申请什么类型的背书控制人许可证?
机场管制 进近管制 进近雷达管制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
区域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
21 您持有什么类型的医疗证明?
□I级□II级□IIIa级□IIIb级□无
22 体检证明签发日期:
25 您取得理论考试证书了吗?
□否□是
理论考试证书颁发日期:
25 您获得技能鉴定证书了吗?
□否□是
技能鉴定证书颁发日期:
27、您是否接受过中国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
证书?
□否□是
专业课程培训资格证书名称:
申请人近一年内的工作培训经历
岗位培训项目开始和结束日期、岗位培训讲师姓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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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请人近一年内该职位的工作经历
开始和结束日期 职位 经验 主管签名
四、声明:本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 如有不实之处,后果由本人负责。
31 申请人签名 32 申请日期
五、在职培训讲师推荐:本人认为在担任申请人的在职培训讲师期间,表现良好,符合《中国在职培训讲师的要求》。
本次岗位培训已按照《民航空管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顺利完成,经检查考核合格。
目的和要求。
33 在职培训讲师签名 35 推荐日期:
六、监事推荐:在监理申请人工作期间,我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已取得其申请的执照。
品类实际监管能力。
监督控制器签名 35 建议日期:
七、申请人单位意见
审稿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加盖公司印章)
年月日
八、各地区空管局采纳的意见
□即日起接受申请。 □申请不予受理。
拒绝的解释
审核员签名
审核日期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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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九、地区空管局报告
初步审查结论:
□经初审,申请人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报总局空管局终审。
□经初审,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条件的,将报总局空管局终审。
解释不报告的原因
审核员签名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名 签名日期
Ⅹ 总局空管局审核
审查结论:
□ 同意报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向申请人颁发管制员执照。
□不会颁发控制者许可证。
说明不应颁发控制者许可证的原因
审核员签名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名 签名日期
许可证颁发号码 颁发日期
分配给申请人的控制器许可证号
空中交通管制
许可生产商签名 生产日期
附有以下哪些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复印件
□体检证明复印件□管制员经历证明
□理论考核证书复印件 □技能考核证书复印件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