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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一级消防工程师 > 鄱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鄱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4-28 07:20:10

鄱阳县乡村振兴局

鄱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鄱阳县农业农村局

鄱阳县林业局

鄱阳县水利局

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财福[2021]1号

关于印发《鄱阳县财政统筹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街道):

为加强财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试行)》(赣财府[2021]2号)和《通知》 《关于印发的通知》(饶财农[202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鄱阳县财政协调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鄱阳县财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鄱阳县财政局 鄱阳县乡村振兴局

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鄱阳县农业农村局

鄱阳县林业局 鄱阳县水利局

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8 月 30 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鄱阳县财政局办公室2021年8月30日发布

附录

鄱阳县财政联动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扩大与乡村振兴统筹推进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县政府关于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成果的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县财政衔接,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央财政协调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江西省财政协调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府)饶财农[2021]2号)、《上饶市财政统筹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饶财农[2021]6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各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鄱阳县财政联动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联动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性方式支持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成果的资金。公共预算安排。

第三条 联动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扩大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挂钩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巩固扩大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成果、以工代赈、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等。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四不”要求,根据巩固财政支持的任务需要和财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对接资金,保持对接资金投资总体稳定。

第五条对接资金配置实行分类分级。 统筹考虑扶贫村、重点帮扶村、800人以上搬迁安置区、非贫困村实际情况,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扶贫村。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省、市、县过渡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过渡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六条 挂钩资金根据本县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年度目标和项目安排计划安排,采用要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群体数量和结构、相关群体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平衡。 年度拨款资金选择因素可根据巩固扩大当年脱贫乡村振兴成果的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基金支出范围和分配

第七条 对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扩大脱贫成果。

1.完善防止返贫监测救助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救助,对监测救助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支出。 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适当资金,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产业就业技能培训。 通过原有资金渠道支持低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扶贫搬迁后续支持。 支持实施促进移民发展项目,对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岗位聘用移民费用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对计划性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补贴。

3.脱贫农民工(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 对脱贫、跨省就业的劳动力,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贴。 采取扶贫讲习班、以工代赈、生产奖励补贴、劳动力补贴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村返贫劳动力就业增收。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对接推动乡村振兴。

1.培育壮大农村特色优势产业,逐年提高支持农业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品牌建设的资金比例。 支持脱贫农村特色产业长期培育,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注重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区域统筹的基础上,支持贫困地区必要的特色农产品和食品的储藏、保鲜、冷藏。 连锁物流设施建设。 推动产销对接、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支持建设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贫困村和重点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补助内容必须与项目建设内容相结合。 补贴标准必须与现行农业投入品价格和生产经营理化成本相适应,确保项目能够有效辐射和带动支持对象参与产业发展。

2、弥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短板。 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教育、卫生、养老、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工程,巩固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欠发达国有林场。

(三)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以根据基金项目管理的需要鄱阳县财政局,从中央和省级对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实际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解决。 项目管理费由县级统筹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理、验收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乡镇本级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挂钩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四)弥补企业损失;

(五)搭建展馆;

(六)债务及垫款的偿还、扶贫搬迁搬迁债务的偿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与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成果有效衔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扶贫巩固期间,挂钩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继续按照规定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法规。 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试点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联动资金由县级批准,按照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使用。 过渡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巩固扩大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库中选择,并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二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规定期限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乡镇、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转结余挂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无法实施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原则上由县财政及时收回,由县级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 联动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村级小微项目可以按照村民民主协商的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行建设、自行运营。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与对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鄱阳县财政局,履行对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查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拨付,指导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商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网校哪个好,并按程序报送审查。

(三)县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会计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巩固扩大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进行项目论证,充分征求村、乡(镇、街道)的项目意见、领域)纳入数据库,建立健全项目库,将扶贫乡村振兴成果与项目库建立健全对接,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县乡项目管理职责清晰明确,职责明确、责任明确。 项目控制管理讲科学,资金讲效率,工作讲效率。

(三)项目库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报告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批准的项目库录入国家防贫监测信息系统,在10日内将批准的每批联动资金使用方案录入国家财政联动资金监测系统,并在3日内录入国家财政联动资金监测系统。资金已拨付。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在办理手续后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统筹综合使用过渡资金实施计划(含调整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资金,并根据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下达资金指标。县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原则上执行县级核算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原则上执行县级核算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为乡镇的,实行乡镇级核算制度。

县级账户报销制度流程:根据挂钩资金指标批复文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资金指标后,报单单位根据挂钩资金指标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销和支付资金。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信息。

乡镇核算体系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指标挂钩批准文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指标统一分配到乡镇、村。 报销单位凭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信息向乡镇有关部门申请报销。 乡镇有关部门填写乡镇对接资金报销审批表,并将审批后的报销凭证信息附乡镇领导审批。 乡镇有关部门组织资金统一向乡财政报缴。

第十九条 为有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对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拨付资金并提供报销凭证:

(一)工程项目

项目开始实施时,可预付50%的启动资金。

项目验收合格的,不低于97%的项目资金拨付,并预留不超过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拨付。 扶贫巩固期间,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项目无需缴纳质量保证金。

乡镇报销制度项目报销凭证包括:请购单、资金指标文件批复、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预算审查报告或决算审计报告、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等。县级会计制度的材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会计凭证。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报销凭证应当符合惠农“一卡通”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全面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库、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结果、贴息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等重要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衔接资金使用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将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推动下一财年乡村振兴补贴资金拨付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二条 县、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拨付、使用挂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保财府[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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