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12个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全面协调、督促检查党务、政务、事务等相关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组建设,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 负责综合文件、材料的起草和综合会议的组织; 负责公文处理、文秘事务、机关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的学习、保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单位。 研究制定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各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类、职级、结构比例的审批; 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负责人员岗位聘用的登记和审核; 负责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辞职、解聘备案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考试、引进和政策安置工作;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三托一托”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三托一托”计划的大学生申请、领取、管理、安置服务; 负责股级干部任免备案; 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单位。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任用和职称改革工作; 负责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初级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落实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职业资格等职称考试及结果的管理; 负责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管理; 监督、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离职后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协调培训和考试; 研究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顶尖人才; 负责建立健全全县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 组织实施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退休等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务服务人员转岗后工资的审批; 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事宜; 落实已故员工遗属和非因工残疾员工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定; 乡镇工作补贴的核定; 边远山区教师特殊津贴的核定和审批;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的审批和监督。
(五)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指导单位。 负责制定全县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政策,监督就业政策的落实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检查全县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负责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体系和职业资格制度; 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 负责考核与资格审查、特殊职业能力和职业资格认证与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人才的开发、培养、表彰、奖励; 负责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负责编制全县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负责乡镇劳动保障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将安全防护技能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 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
(六)养老、工伤保险股。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等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 负责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工作的初步评估和审查;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计划; 承担全县养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 负责检查、监督全县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社会保障; 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
(七)行政审批单位。 负责社会保障卡的核发、补发、挂失、发放、信息变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补发或者补发,办理职工退休证等公共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证明等; 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范围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不定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八)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和制度的实施规范; 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监督指导农民工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制定并实施全县农民工工作方案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指导协调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建设; 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制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办法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 负责全县专职、兼职人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员、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资格预审工作; 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九)劳动关系股。 组织处理相关突发事件英语作文网,协调职工维权工作; 负责劳动关系管理; 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制定相关劳动保护政策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政策。 落实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政策,执行省级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 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和人员及劳动合同认证,办理集体合同审查和备案; 指导企业开展诚信等级创建; 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组织指导全县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度。 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情况。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福利等。
(十)宣传法规单位。 负责意识形态、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和维稳信访、舆情处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组织人文社会政策法规宣传和信息发布; 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 审核机构、企事业单位计划对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遵守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绩效管理单位。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绩效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乡、县(县)单位绩效管理发展规划和制度规范,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县(县)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表彰奖励(不含党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担县级表彰奖励的申报、设立和调整工作根据授权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活动; 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共机构。
(十二)档案室。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负责人事档案的审核(借用)和移交; 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集。 鉴定、整理、归档工作; 负责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和保护。
2. 工作职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就业促进工作,制定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协调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体系,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将安全防护技能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 落实中央、省、市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指导全县就业资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资金预测预警信息,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防控,维护全县就业形势稳定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余额。
(六)制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再就业的法规和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认定享受全县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和人员。
(七)负责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和退休政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定、乡镇工作补贴核定、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贴核定山区。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和中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引进。
(九)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按照规定承担县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政绩评价工作; 指导研究制定和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为对员工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共机构。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农民工工作方案,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协调落实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杜绝非法使用童工措施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落实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权益,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十二)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者、管理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劳动者职业安全生产情况。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疾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治疗等。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社会保障。 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纠纷仲裁; 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培训机构。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