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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车辆可发放范围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5-09 10:29:13

记者从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山东省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这项任务将于年底前全面完成。今年六月。

近日,省公务车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本次公交改革的相关政策。

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_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官网_山东省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意见》,全省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将参与本次改革。 省级垂直管理体制内市、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与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原本有资格配备公务用车的人员将参与本次改革。 目前,为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报销公务交通费的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现行办法。

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 鼓励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原符合车辆配发条件的“两院院士”参与车辆改装; 确因环境限制和工作需要不方便参加车辆改装的,用于实物保障工作的车辆可以保留,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英语作文,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意见》要求,预留车辆必须严格审批。 根据员工总数和工作性质,可预留必要的商务车辆,主要用于保密通讯、应急和业务支持。 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预留必要的医疗救援、新闻播报、科学检验、技术勘察、检疫检验、卫生保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专用专业技术车辆。 要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范围、标准和报销金额。 对原符合公务配备资格的人员,取消原有公务用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要妥善分流、转移服务人员,规范报废车辆处置。

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_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官网_山东省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意见》强调,各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 不得变相超越公务用车编制或者标准; 不得以任何方式置换、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殊专业技能。 轿车、长期租赁车辆等定向担保车辆伪装成个人固定用途车辆; 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报销公务交通费; 不得以有限报销的方式变相福利。 。

按照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受省委、省委委托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省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配备符合履职需要的公务用车,也可以自愿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省级企业副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 车辆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省级企业官方交通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官方交通补贴标准确定。

《意见》要求,省属各级企业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分阶段推进。 省属企业要统筹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具备公务出行社会保障条件的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要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 真正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一定能够得到保障。 要严格确定子公司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与改革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运营和业务保障所用车辆数量和装备标准。 要有序实施省级企业运营、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取消与运营、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使用。保密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业务接待 为纪检、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作业和业务保障车辆。

《意见》提出,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省级企业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和日常使用等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为国产车辆,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端配置或豪华内饰。 维修保养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定点维修单位,确保整个维修保养过程公开透明。 要合理控制运营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 新购置经营业务配套用轿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置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排气量1.8升(含)以下。 用于商业模式运营和商业配套的汽车,购置价格在38万元以内,排量在3.0升(含)以下。 要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的管理。 为满足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需要而租赁公务用车的,视为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要加强企业公务车辆费用和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管理,公开规范公务车辆处置,合理安排办公人员,健全企业公务交通保障体系。

《意见》强调,省属企业要认真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对公务用车使用进行管理。 严禁公务车辆私用,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务车辆; 公务用车不得变相配备超出编制、标准的公务用车; 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置换、借用、占用或者转让;不得购买、租赁公务用车资金和运营费用; 不得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或者将长期租赁车辆变相用作个人固定车辆; 不得领取官方交通补贴。 乘坐公务车也是违法的; 不得为中、低层管理人员配备公务用车,防止变相实行全员公务交通补贴福利; 不得退休、退休、离开原企业(含从企业调出)的负责人应当发放交通补贴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

山东商报 新媒体综合公众日报

山东商报新媒体编辑 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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