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京行终339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0年9月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20)京尾第33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志林,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长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一军,部长。
授权代理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职员连令伟。
授权代理人为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革。
上诉人李志林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京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司法考试题,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司法部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李志林、被上诉人连令伟、张兴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下发[2019]263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以下简称被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李志林,你于9月7日向我部提交, 2019年9月9日我部收到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部将对您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四发通[2008]14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即考生的试卷、考试成绩等有关资料。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开的属于工作秘密,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明确2019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不公开举行的通知》 发布试题和参考答案的,可以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相关规定出台之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您申请的信息将不会予以公开。 如果您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李志林对上述被诉通知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通知; 裁定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违法; 并同时审查了《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秘书局)通[2008]142号,以下简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以下简称《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资格审查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9月7日,李志林向司法部邮寄了《向司法部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实题及答案申请书》。 2019年9月8日,司法部收到。 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向李志林发出《延期答复通知》,告知李志林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延期20日予以答复。 同日,司法部向李志林邮寄了《迟延答复通知书》,李志林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经审查,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发出起诉通知书。 ,告知李志霖,其申请信息不会公开。 司法部当天向李志林邮寄了起诉通知书,李志林于2019年11月7日签署。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和《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法定权限办理与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提供相应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您还可以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 本案中,从有效性层面来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和《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工作规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是司法部发出被诉通知书的依据,因此上述规定可以成为本案附带审查的对象。
据此,根据李志霖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审查三个方面:
1、《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 2、《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合法性; 3、《起诉合法性通知书》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是否合法。
01
关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后未公开的试卷、标准答案、考生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和数据,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经司法部批准而取得。 批准不得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由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前,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保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制度的保密工作,并监督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密法规,也可以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保密规定。
为此,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网校哪个好,具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制定目的合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涉及的秘密事项,并明确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没有证据表明该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当时已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已废止)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已废止)与上级法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并不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等,与同为规范性文件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并不冲突,在起草、审议、决定和公开发布程序上也不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它可以作为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
另外,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不属于《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等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因此,李志林认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相抵触,制定机构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称该规定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02
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3项的合法性
《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 主观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检测结果。
《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是司法部关于报名条件、客观试题、主观试题以及港澳台居民报名有关事项的公告,资格审查及授予、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安排。 司法部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责任、有权制定并公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还明确了考试结束后未公开的试卷、标准答案、考生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数据和其他保密工作事项。国家司法考试公开。 决定权在于司法部。
司法部通过《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第六条第三款向社会公布,不批准公开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职业资格考试,并告知对考试结果不满意的补救措施。 行政权力的行使和方式,是依法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内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没有与上位法相比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这符合《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也相继执行,起草、审议、决定过程、公开发布程序等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李志林声称,《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制定主体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了考生的知情权。 缺乏相关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03
关于被告告知书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实试题及答案是否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无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可以公开。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予以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李志林向司法部申请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司法部承认,在履行组织实施2019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了李志林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 不过,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司法部作为当时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家保密局,通过了制定2008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明确司法考试后未公开的国家试卷和标准答案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根据《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定出台前,原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司法考试适用。
据此,司法部有权决定是否公开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明确,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 这是司法部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的。 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批准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 这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保密审查和主管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的规定。
因此,针对李志林于2019年9月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司法部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2019年国家统一保密条例》审查并决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不予公开,被起诉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通报。 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已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司法部发出被诉告知书的过程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应诉期限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李志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志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志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通知书,并对其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本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意见正确。 基于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的,属于违法的,不得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可以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本案中,李志林请求司法部责令司法部不得公开违法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实试题及答案,并请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附带审查。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和《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上述两条需要审查的规定均为被告告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审查的对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后未公开的试卷、标准答案、考生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和数据,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经司法部批准即可取得。 批准不得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是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 制定机关具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制定目的合法。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工作秘密不能免于公开,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具有必要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部还有权对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及国家相关规定。 因此,上述条文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后未公开的试卷、标准答案、考生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司法部有权批准公开。 这不与上级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 主观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检测结果。 《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是司法部关于报名条件、客观试题、主观试题以及港澳台居民报名有关事项的公告,资格审查及授予、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安排。
司法部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责任、有权制定并公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公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
根据前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部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开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 司法部之所以决定不公布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和参考答案,是出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电算化考试的新变化以及增加考生数量等实际需要。考试题库。 这个理由并没有明显的不妥。 因此,上述规定不与上位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以及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案中,李志林向司法部申请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司法部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李志林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作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授权。 司法部的批准不公开。 另外,根据《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第六条第3项“2019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的规定,通知被告的情况已作出。 事实清楚,依据合法。 已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行政程序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李志林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李志林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志林承担(已缴纳)。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首席法官霍振宇
赵世奎法官
周开和法官
2020 年 9 月 4 日
法官助理季晨
陆涛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