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新一届选举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加强新一届选举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动员和组织选民积极参选,按照县选举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微主溪》从即日起开设“微法规”专栏,大力宣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敬请关注。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公共服务建设规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事业实施方案;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民族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它选举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修改;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联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省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任免;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省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代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省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代理检察长的人选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省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司司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根据院长会议的提名,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省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的免职; 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由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院检察长等的免职;(十三)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的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个别代表;(十四)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其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下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下属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惩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地方政府事务;(六)保护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和劳动人民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八)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九)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权利;(十)承办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网校哪个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和其他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权利;(七)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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