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消防搜救大队公布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试行)》的通告,通告强调:
通告原文
1、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详细开考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搜救大队确定。
2、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辅以考前资格抽检与考后资格核实相结合的形式。应试人员在报考时应承诺报名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充别人信息报考和出席考试。
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依照全省统一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推行,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本科高校或则会考定点中学,依据状况可在部份市州设置分考点。
3、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助理安装工程师(高级)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推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青海省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机制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及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方法的通告》(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管理规定》(经侦部令第143号)等新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广东省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搜救大队组织推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详细承当命题、制卷、报名、试卷转运、阅卷等工作,省消防搜救大队负责组建考试学者执委会、审题、资格初审和抽检等工作。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搜救大队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消防搜救大队共同用印。该证书原则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兼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人员,可申请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助理安装工程师(高级)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推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2个课目,分2个半天进行2024年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剖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应当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恪守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2024年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第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辅以考前资格抽检与考后资格核实相结合的形式。应试人员在报考时应承诺报名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充别人信息报考和出席考试。
第八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依照全省统一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推行,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本科高校或则会考定点中学,按照状况可在部份市州设置分考点。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详细开考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搜救大队确定。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
第十条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一条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法的报名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