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56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委,中央管理的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减少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品质,我们制订了《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机制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和《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附件:1.
2.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报送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侦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加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养,强化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品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机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准入类职业资格体制,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机制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分为初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初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评价方法另行起草。
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英语分别译为:
Level1Fire
Level2Fire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体制的新政起草,并根据职责分工对该体制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经侦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体制的推行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经侦部组织设立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学者执委会,负责制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推行并管理考试试卷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学者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试卷,会同经侦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会同经侦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全省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推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学本科文凭,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硕士文凭,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则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则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本科文凭或则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本科文凭或则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其工作期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期限均相应降低1年。
第十三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2024年二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颁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推行注册执业管理体制。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经侦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委,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录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录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公商注册所在地)的经侦机关消防机构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当场或则在5个工作欧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必须出示加盖本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收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欧盘,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初审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初审意见报经侦部消防局审批。
经侦部消防局必须自收到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欧盘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做出批准决定的,必须将延长的时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委必须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欧盘,颁授、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收据,由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详细方法,由经侦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沿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位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必须依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委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注册有关状况,推行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推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委,必须严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必须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举行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轮训;
3.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
4.消防安全检测与检测;
5.大火车祸技术剖析;
6.经侦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物理品单位外的大火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物理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
4.消防安全检测与检测;
5.县级经侦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备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把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就能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利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方式,完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订立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等各种技术文件精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备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还能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利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方式,及时发觉和解决通常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差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订立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等各种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签字,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使用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称呼;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忠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委或则上级经理部委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荣获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酬劳;
(六)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履行下述义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违背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品质,并承当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录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体制推行前常年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评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评认定的方法取得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细则》中安装工程师、助理安装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还要择优任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任命安装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可委任助理安装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检测、消防设施检查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中级安装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详细管理方法,由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和经侦部相关要求制订,并报经侦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搭载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人数、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详细要求和管理方法,由经侦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工作。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经侦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方法有关要求组织推行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3个课目。
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2个课目。
第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剖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推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课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剖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课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并具有下述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出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2个课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近日,评聘初级安装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则勘测设计各专业注册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课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中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经侦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不得逼迫应试人员出席与考试相关的轮训。
第十条考试管理部委和考务推行机构,必须严苛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一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方法
一、考核认定报送条件
常年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1近日评聘初级安装工程师技术职务,年纪在65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述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出席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的考评认定。
(一)文凭与工作经历:
1.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本科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本科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4.取得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则取得消防安装工程相关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取得其他专业学院本科以上文凭或则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期限相应再提高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1.荣获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大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行前5名);
2.依法荣获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则设计人;
3.兼任项目负责人或则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市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则大火风险评估项目不超过2个。
4.兼任项目负责人或则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不超过5个;
5.兼任项目负责人或则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项目不超过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1.作为主要制定人(排行前8位),撰写已出台施行的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1项;
2.在即将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专著(诗集),本人独立编写不多于2万字;或则参与撰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编写不超过6万字(对未标明作者编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核心类刊物上,或则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美国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多于3篇(每页不超过2000字,下同);
4.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非核心类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超过5篇;
5.在省处级内部杂志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超过7篇;或则在地市级消防技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超过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创办“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侦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报送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或则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委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报送表》一式两份(款式见附件3);
(三)文凭或则学位证书、高级安装工程师技术职务辞呈、技术(项目)负责人辞呈、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委任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著作(内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打印件;
(四)得奖者应附奖章、个人证书或则即将发布的得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大奖未颁授证书或则未即将发布得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单位报送大奖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打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五)所在单位开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开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出台施行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则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评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录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公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委、本企业人事部委统一向经侦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委、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委、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委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学者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2024年二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报领导小组初审。
(四)领导小组举行大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评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报送日期及要求
(一)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委,必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近日,完成初审和复审工作,达成初审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评认定报送表》相应栏目中加盖私章后,将全部报送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初审、复审报送人员材料时,须核实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申报的各种证书等相关材料打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委负责人,对其真实性达成意见并加盖单位图章。
(三)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必须优先推荐符合报送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方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则考评认定的形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则现役军官岗位工作、正在报送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评认定和已申领退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报送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非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遭到民事罚款或行政罚款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
(五)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着力推进领导,坚持标准,严苛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报送、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则弄虚造假的,一经发觉,停止该地区或则单位的报送权和取消个人报送的资格,并根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