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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2-24 09:47: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试行中小客车总量控制措施,实行指标管理。 中小型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具体配置方法如下:

(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型客车增量指标12万辆,按照1:5:4的比例分配,即新能源增量指标1.2万辆机动车6万辆,普通汽车6万辆。 指标以抽签方式分配,普通车4.8万增量指标以招标方式分配;

(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转让或报废本市注册中小型客车后可直接申请;

(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直接申请。

第三条 单位中小型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量的12%,个体中小型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量的88%。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体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型客车总量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中小型客车总量政策措施。

市中小型乘用车指标监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收集指标申请、组织指标分配、公布分配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条 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监察机构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诚信、效率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中小型客车总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并签订购销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购车者。

第二章 指标应用与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型客车配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抽签获取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时承诺所获取的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 节油率20%以上的上市新能源中小型客车和混合动力中小型客车注册; 获得的普通车辆增量指标适用于中、微型乘用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乘用车。 登记。

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招标方式获得普通车辆增量配额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申请更新指数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承诺:获得的更新指数仅用于排气量不超过车辆排气量的中小型客车登记更新之前。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配额的,按照个人申请增量配额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指标:

(一)单位和个人凭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末位,分别在单双日到指定网站提出申请。 号码最后一位为0或非数字的,应在偶数日申请。 申请;

(二)需要到场签字或提供书面资料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窗口受理有两个月的缓冲期。 缓冲期内,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通过电话预约,并携带预约号码在约定时间到窗口办理。 缓冲期结束后,窗口将恢复正常处理。

因故调整适用方式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向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企业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是5万多元。

第十条 单位增量指标申请代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上一年度实际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可申请一个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加1个代码。 当年申请的代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申请一个代码;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企业,当年向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超过5万元的,可申请一个代码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当年每增加50万元可加一个代码。纳税总额。 编码,申请代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一条 申请增量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地在本市;

(二)本市无登记注册的中小型客车;

(三)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地在本市的情况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广州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四)在广州市申报有效户口、持有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名下中小型客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购买的,申请增量配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防盗证明;

(二)作出追回被盗车辆书面承诺后,放弃申请增量指标的资格,或者放弃已取得的增量指标,或者在新购使用增量指标的车辆和已取得增量指标的车辆之间进行选择的;已回收,并保存以待出售或报废并承担所有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出售或者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 申请增量配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选择增量指标配置方式并提交申请,获取申请码;

(2)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基于有效编码,通过抽签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变更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的,需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同一时期只能选择参与一种增量指标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收集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信息发送至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 部门进行审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和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居住证信息; 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穗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状况。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税务信息审核; 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上述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 其中,对于申请增量指标的申请人信息,审核通过的,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审核不通过的,确认申请代码为无效代码,并说明理由。

需要请上级部门、非市级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非市级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审核结束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布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审核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视为无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纳入指标配置;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获得增量指标后,年度有效代码数相应减少。

个人获得增量配额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配额。

第十七条 单位有效代码未能通过抽签、竞价获得增量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 保留期内将自动转入下一次分配。 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须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码若未通过抽奖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的,将保留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分配。 保留期满后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驻外办事处窗口确认,将有效期延长3个月。 延长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延长有效期的,应在延长有效期届满前再次确认。 有效期可再次延长3个月。 最后一次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有效期。 若未及时确认,上述代码将自动失效,个人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增量指数抽签管理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6日组织抽奖。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抽签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

抽奖时间、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分别制定。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体增量指标分别绘制。 个体增量指标每月抽取一次,单位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抽取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抽签结果,并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抽奖的,其有效编码将从抽奖数据中删除。

申请人放弃的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纳入下次抽奖分配,并向社会公布。

对未能成功配置的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将其调整为普通汽车增量指标,并纳入下次摇号配置。

第四章 增量指标竞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三条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招标。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承担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招标过程将依法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每个组织每月一次。 具体招标时间、地点和内容应当在招标日前7个自然日通过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领取相关投标材料,并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元。

第二十七条 投标有底价,无最高限价。

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交易原则。 在当前增量指标交割数量内,投标人最终有效投标金额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交易。 若最终有效投标金额相同,则按照投标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竞标。 投标人的投标金额和投标时间以投标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交易原则计算中标结果,及时公布采购商名单和有效代码,并按照规定将投标保证金全额返还投标人。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完成竞买后,应当在竞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付款手续。 买家结算投标相关资金后,可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到指定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买方未按约定结算投标相关资金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其有效代码失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招标未能结束或者买方放弃增量配额的,配额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增量配额,纳入下次招标分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指标更新及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转让或者报废2012年7月1日后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型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况下,需要更新中小型客车的,他们必须完成车辆登记过程。 自转让或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获取更新后的中小型客车配额,并申领配额证明文件。 在此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配额。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型客车,以及按照本办法采用增量指标登记的中小型客车,如首次转让或报废的, 2012年7月1日之后,车辆原车主可以申请更新指标。 车辆再次转让或者报废的,应当申请增量配额,但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除外。

对个人调出本市、报废并以本市名义登记,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取得市环保部门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型客车,申请更新指标不列入前项申请。 频率。

逾期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发放更新后的配额。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指标更新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取得中小型客车转让、注销登记及原指标类型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其他指标可以直接申报。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认证核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的情况包括:

(一)外国驻广州领事馆或领事官员使用的中小型客车需登记领事馆牌照;

(二)纳入汽车阵容管理的单位已获得阵容机构批准,于2012年7月1日零点前购买中小型客车;

(三)2012年7月1日零点前申请境外人员或驻外外交官回广州携带自备中小型客车进口并取得监管机动车进口的监管地海关出具的证明;

(四)2012年7月1日后,单位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车、专用校车、公交车的,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个人因继承已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型客车,需要申请过户登记的;

(六)单位因资产重组、整体出售资产重组等需要转让其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型客车,且本市注册的中小型客车由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往其他下属单位。

因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而转让、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指标证明文件等材料缴纳中小型客车车辆购置税,并凭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车主变更登记、外地移入本市变更登记、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等。具有城市指标证明等材料。 办理搬迁登记。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获得配额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为放弃该名额。

增量指标抽签、投标结果、更新指标等指标审核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该指标。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配额。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型客车和节能汽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 比例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型客车应进行登记。

单位和个人通过抽签获得的普通车辆增量配额,用于中型、微型客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客车登记。

使用招标取得的普通汽车增量配额注册中小型客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车型限制。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根据更新指标登记的中小型客车排气量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

第三十九条 2012年7月1日后,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型客车和信息技术,以及节油率超过20%的车辆。 对于混合动力中小型客车,车辆登记后,市财政部门将给予每辆1万元的补贴。 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使用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车辆转让或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列入《节能与新能源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 燃油节省率达到20%以上的新能源中小型客车和混合动力中小型客车应当进行登记。

采用摇号获得的普通车辆增量指标登记的车辆,只能用于中型、微型客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客车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责审核申请信息和审查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并切实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审查、检查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转让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获得的指标,并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指标应用。 对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中小型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车型分类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客车;

(二)单位是指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中小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

(五)税金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退税。 具体以税收征管系统确定的年度储税期限为准。

第四十五条 2012年7月1日零时前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型客车购销合同或者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示上述证明材料。本办法有效期内本市公证处出具的材料。 凭经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可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索引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2012年7月1日0时前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拥有二手中小型客车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可在3月前直接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2013年12月31日,完成过户登记的车辆不会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七条 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含原数。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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