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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提单登记和保证金制度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05-31 14:34:47

2、无船承运业务的保函登记和保证金机制

按照细则规定,在美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向交通部申领订舱登记手续和在美国境内中行专门帐户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80亿元,每位分支机构提高保证金为20亿元。保证金及其本息,归无船承运人所有。在美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保证金的用途是适于偿还无船承运人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则履行义务不当所形成的债权以及支付行政处罚,在无船承运人破产或乏力支付时,债务人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无船承运人缴纳保证金,既是市场准人的条件,同时也确立了损害索赔救济机制和承当行政责任机制,有促使防范和提高空运欺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运价报备

经营国际班轮货运业务的国际油船货运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必须根据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经理部委备案。国务院交通经理部委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发布运价和合同运价。发布运价,是指国际船用货运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合同运价,是指国际油船货运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发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经理部委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合同运价自国务院交通经理部委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国际油船货运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该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原交通部已在1996年在南京。山东、上海举行出口集装箱运价报备的试点,由北京航运交易所受理运价报备的详细工作。

精典习题:发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经理部委受理备案之日起满()日生效。

A.15

B.30

C.45

D.60

【答案】B

【答案解读】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经理部委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

4.外商投资船运业的商业存在

经交通货运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用货运、国际油船代理、国际油船管理、国际空运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货场业务。其中,经营国际船用货运、国际油船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的出资比列不得少于49%。

(1)外商成立国际油船货运企业

外商在我国成立公司,从事国际油船货运业务应向交通部申请取得《国际油船货运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下述条件:

①拥有与经营国际空运货运业务相适应的油船,其中应当有美国籍船用;

②营运油船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③有订舱、客票或则多式联运报检

④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符合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

中外合资国际船用货运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创办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交通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拥有或则经营的船用提供承揽货物、代签订舱、代接邮费、代签服务协议等日常业务。未在我国境内投资成立经营性机构的,上述业务应当委托我国的国际船用代理经营者申领。

在我国人世承诺中,外商在华成立独资船业公司属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政府专员机关将根据双边空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按照原交通部和商务部2000年的规定,成立独资船业公司申请者须具有下述条件:

①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阅历;

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③班轮船用起码每月挂靠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方式经营直航,经批准取得直航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经营不定期船货运的外国航商须在美国有稳定的货源;

④在我国的经营活动连续三年没有遵守美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外商成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船运业的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只好代表抽调公司举行咨询、联络等非经营性业务,不得从事下述经营活动:

①揽货并接受报关;

②收取邮费;

③签发订舱

④签订业务服务协议

⑤开具海外公司汇票。

5.调查与处理

现在,我国没有制订反垄断的法律。1993年,我国开始推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依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举措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正竞争造就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维护国际空运市场公正竞争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可依据《国际船运细则》的规定,对下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行调查:

(1)班轮公司之间签订的牵涉美国港口的班轮帮派合同、运营合同、运价合同等,或许对公正竞争导致损害的;

(2)班轮公司通过合同形成的各种联营体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环球,其服务牵涉美国港口某一直航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出该直航总运量的30%,并或许对公正竞争导致损害的;

(3)以高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阻碍公正竞争的;

(4)在财会凭证此外暗中予以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的;

(5)滥用优势地位,以仇视性价钱或则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导致损害的;

(6)或许损害国际空运市场公正竞争的其他行为。

对公正竞争导致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勒令更改有关合同。限制班轮客机数目、中止运价本或则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申报有关资料等严禁性、限制性举措。《国际船运细则》对调查的程序、内容和年限作了严苛的规定,并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召开听证的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船运细则推行条例》的主要内容(了解)

《实施条例》对《国际船运细则》和条例中牵涉的空运业务相关概念做出了划分,包括:国际油船货运业务、国际油船货运经营者、国际班轮货运业务、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油船代理经营者、国际油船管理经营者、国际空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空运集装箱站与货场业务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商

业登记文件、专用收据、班轮帮派合同、运营合同、运价合同、公布运价、协议运价、从业阅历证明文件。

五、《中资国际航运油船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为推动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扩大国船只队,强化油船安全监管,维护我国海员权益,2007年6月12日,按照国务院的批准和财政部推行意见,原交通部公布了《关于施行中资国际航运船用特案免税登记新政的公告》,在现有油船登记等机制基础上,采取特案免税新政,鼓励中资英籍国际航运油船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推行《中资国际航运油船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环球,有促使发展壮大中国籍远洋船队。

第二,有促使加强油船安全管理。

第三,有促使保障美国海员就业和维护海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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