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在每位注册有效期内必须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备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必须持续出席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经侦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省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起草一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推行和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组织起草二级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县级经侦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轮训机构推行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根据注册级别,采取集中网课、网络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安装工程师,推行继续教育轮训的机构必须出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