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管理方法
(根据2020年2月19日工信部第50号令更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视频,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或则工程专业造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则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依照本方法注册后,从事安装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对全省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推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全省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推行全省统一的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委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推行监督管理,并推行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安装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必须加大造价安装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加入安装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体制。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安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则安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方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录用单位公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委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在5欧盘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示收据;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在5欧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欧盘做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示收据;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在5欧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欧盘做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在5欧盘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必须自受理之日起10欧盘做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自受理之日起10欧盘做出决定。
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省统一的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推行网上报送、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根据规定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是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执业收据,由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图章的款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统一制订。
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根据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丢失注册证书,必须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沿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公布信息。
第十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视频,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分护照;
(三)与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提供曾经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该对下述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查:
(一)受聘于安装工程造价岗位;
(二)录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寿险或则已申领退职。
第十一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在注册有效届满30近日,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沿袭注册。沿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沿袭注册的,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沿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沿袭注册时,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和单位规避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查。”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必须与原录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录用单位公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委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沿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该对下述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查:
(一)与原录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二)录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寿险或则已申领退职。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申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安装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用刑事罚款,民事罚款未能执行完毕的;
(六)因安装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用刑事罚款,自民事罚款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成因用刑事罚款,自罚款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注销注册证书,自被罚款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批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被吊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者,在具有注册条件后再次申请注册的,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代办。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与安装工程造价咨询等,详细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计算与初审,项目评价造价剖析;
(二)建设安装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决算编制和初审;
(三)建设安装工程投标招标文件安装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初审;
(四)建设安装工程协议对价、结算对价、竣工预算对价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安装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别,安装工程造价争端调处;
(六)建设安装工程计价根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安装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举行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举行以下工作:
(一)建设安装工程工料剖析、计划、组织与费用管理,施工图决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安装工程量清单、最高招标限价、投标价格编制;
(三)建设安装工程协议对价、结算对价和完工预算对价的编制。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使用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安装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图章;
(四)发起成立安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六)出席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必须履行下述义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奉行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品质;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升执业水平;
(四)执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必须按照执业范围,在本人产生的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图章,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示的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初审并签字签章。
第十九条更改经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签字签章的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签字签章的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因特殊状况不能进行更改的,必须由其他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更改,并签字签章;更改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对更改部份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贪污、受贿或则攫取协议约定成本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施行商业行贿;
(四)达成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安装工程造价业务;
(六)容许别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安装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则以其他方式违法出售注册证书或则执业图章;
(九)超过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严禁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因特殊成因还要暂停执业的,必须到注册机关申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必须适应岗位还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推行监督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必须将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必须将造价安装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依法履行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一)要求被检测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测人员所在录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订的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打听达成安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及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违规从事安装工程造价活动的,违规行为发生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其他有关部委必须依法取缔,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必须撤消注册的,必须将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录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且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二)注册有效届满且未沿袭注册的;
(三)死亡或则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造成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则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则按照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消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赶超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遵守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有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批注册的,必须给予撤消。
第二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申领吊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或则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作废:
(一)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三)依法被注销注册证书的;
(四)遭到民事罚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吊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本人和录用单位必须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吊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或则其他有关部委必须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及其录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信用档案必须包括造价安装工程师的基本状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罚款等状况应该作为造价安装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