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补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补报”进行补报。下边是小编为你们提供上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欢迎你们点击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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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根据本系统信息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细则》、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变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种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式: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近日做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形式提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补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惑,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使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做或则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则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该构建完善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主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手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守公平、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觉影响或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则不完整信息的,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确切的政府信息给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该构建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该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确切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殃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述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须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则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该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述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新政;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施行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须要递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代办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施行情况;
(九)脱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新政、措施及其施行情况;
(十)突发公共风波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则征用农地、房屋回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领取、使用情况;
(四)救灾抢险、优抚、救济、社会捐赠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述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新政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初审情况;
(四)征收或则征用农地、房屋回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领取、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务债权、筹资筹劳情况;
(六)救灾抢险、优抚、救济、社会捐赠等款物的领取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新政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北京企业信息公示网,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还可以依照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须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该构建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晰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则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且,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则行政机关觉得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给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该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以便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按照须要筹建公共查阅室、资料索要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做的政府信息,由制做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产生或则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北京企业信息公示网,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该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手册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手册,应该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该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该采用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方式);采用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下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