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建行交费业务的操作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建行交费业务操作办法
附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建行交费
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部份总则
为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愈加便捷、快捷的服务北京社保平台,用人单位在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与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上海建行、工商建行、建设建行、邮储建行、农业建行、农商交行、中信建行、光大建行、广发建行、交通建行、民生建行、招商建行等十二家建行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建行交费。用人单位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合作合同的以上建行可以选择批量扣缴、柜面交费、网银交费的方法,按量、准确、足额收取社会保险费。
第二部份单位登记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建行交费途径缴交社会保险费:
(一)按相关新政出席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
(二)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在五险及医疗系统中一致;
(三)五险与医疗系统中选择的月报交费模式一致,其中在五险中选择“子公司”或在医疗中选择“集中”模式的不能选择建行交费;
(四)五险与医疗的参保区(县)一致;
二、用人单位选择建行交费途径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须先与开户建行约定交费方法后,到所属区(县)公积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签署《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建行交费合同》(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一)手续,《协议》一式两份,一份公积金经办机构存留,一份用人单位存留。
三、新参保的用人单位通过登陆上海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模块选择建行交费途径,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建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人单位签署《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建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建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其他相关的登记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申领新参保登记初审手续。
四、已参保的用人单位选择建行交费途径的,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入上海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在“银行交费信息”模块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建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入上海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步入“社会-4-
保险登记”下载《协议》文本,也可到经办机构发放《协议》。用人单位签署《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建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建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所属经办机构申领交费途径变更手续。
五、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核实《协议》附表《单位建行信息》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建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致后,在五险系统中接收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数据;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经办机构在前台录入相应信息。经办机构初审用人单位的信息,与其纸介申报材料一致的,在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建行交费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积金经办机构业务章,一份存留,一份返用人单位。
六、零余额帐户的用人单位北京社保平台,假如选择建行交费途径,只可选择到建行柜台交费的形式收取社会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的“开户建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变更后的《单位建行信息》(见《协议》附表)一份以及《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
位建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于每月的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申领变更开户建行帐户信息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收取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八、用人单位交费途径由交行交费变更为公积金交费的,应携带中止建行交费书面申请原件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开户建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与每月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申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收取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所属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并核实一致后,在五险系统中变更交费途径,变更成功的,原《协议》终止。
第三部份缴获月报
一、当月缴获月报生成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月28日(2月为26日)分别生成五险和医疗缴获业务月报,于月底最后三天前发送财务并付钱。五险、医疗缴获业务月报发送财务后分别复印转财务报表:
1.五险报表: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获月报核实表(表八)—汇总表》(见附件二);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获月报核实表(表八)—银行交费》(见附件三);
(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获月报核实表(表八)-医保交费》(见附件四)。
2.医疗报表:
(1)《基本医疗保险交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汇总表)》(见附件五);
(2)《基本医疗保险交费申报汇总表(工行交费)》(见附件六);
(3)《基本医疗保险交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医保交费)》(见附件七)。
二、当月月报缴获
(一)月报数据的核实与接收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4近日通过系统接收同级业务部门转来的五险和医疗缴获月报数据,与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相关报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经财务部门确认后,业务部门不得对本月月报数据进行更改。
(二)月报数据上报
1.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实确认医疗缴获月报数据后,将交费途径为“银行交费”的单位月报数据发送五险系统。
2.五险系统手动接收医疗系统建行交费数据后,与五险系统建行交费数据合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汇总生成四险建行交费数据,复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四险月报核实表(工行交费)》(见附件八)签字后转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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