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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心理咨询师 >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11-21 17:38:18

【简介】感谢网友“”参与投稿,下边是小编为你们整理的上海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6篇),以供你们参考借鉴!

篇1:上海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各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县级党政机关,是指上海市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施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须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出售或则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出售的形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

(二)捐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赢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出售形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

(四)转让。是指以有偿出售的形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

(五)报废。是指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期限和未达到使用期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机型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别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收汇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缘由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缘由发生的产权或则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期限并未能满足现有工作须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期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批准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子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收汇,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收汇,以及单位价值在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含中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将国有资产捐献给本市公益性组织,应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诱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则使用权转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批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初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初审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代办批准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初审鉴别,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复印相关表格并加盖私章,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格印相关报表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代办审2.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初审,给以批复。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部门还应根据国家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和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及批复的处置方法,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代办资产收汇手续及帐目处理。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递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按照不怜悯况递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手动生成),加盖私章。

2.涉及农地、房屋、车辆及总价50亿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账簿、工程决算、购买协议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

4.接受资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打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

5.市财政部门觉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转让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手动生成),加盖私章。

2.涉及农地、房屋、车辆及总价50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账簿、工程决算、购买协议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转让股权、股份,应开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

4.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打算案文件。

5.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市财政部门觉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换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手动生成),加盖私章。

2.涉及农地、房屋、车辆及总价50亿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账簿、工程决算、购买协议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具的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打算案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市财政部门觉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废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手动生成),加盖私章。

2.涉及农地、房屋、车辆及总价50亿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账簿、工程决算、购买协议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别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别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开具的检验报告。

4.市财政部门觉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报损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手动生成),加盖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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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农地、房屋、车辆及总价50亿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账簿、工程决算、购买协议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别部门的鉴别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非正常资产损失,应递交对导致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单位内部证据外,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开具的鉴证材料。

6.市财政部门觉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根据相应处置方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准许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子建筑物和国有农地的,还应提供:农地来源证明,国有农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子建筑物和农地的位于、面积、规划用途。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账簿,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帐目的根据。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及红色环保的原则,处置资产施行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联系代办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禁止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因举办重大大会、举办小型活动等诱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大会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广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市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暂时未能调剂使用的上交广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下述行为的,根据《财政违规行为处罚处分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违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造假,导致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依照规定上交或无故常年留用,擅自拆除资产部件或擅自处理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侵吞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规、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绝密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有关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施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817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资源型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性:品种的稀缺性,数目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性: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界定: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根据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借助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产生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产生生产资料的资源。

篇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觉得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新政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产生的资产,以及接受捐款和其他经法律确觉得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方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北京市财政局地址,施行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省、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推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推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统一新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和监督检测;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整治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评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施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施行和监督检测;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整治、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测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外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初审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施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订并组织施行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整治、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测工作;

(四)负责代办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完工初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创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施行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账簿。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列入预算管理,以及推行何种预算管理方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筹建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筹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即将组建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值超过一定比列,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消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推行年度检测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底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验车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方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值;

(七)国有资产总值;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补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完善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把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整治,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常年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举办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新政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法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转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借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评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开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开具伪证。凡开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北京市财政局地址,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值为基数,征收一定比列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建。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创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细则》实施监管。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出售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订的有关产权纠纷调解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推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推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确切,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剖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剖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根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根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拟定。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勒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导致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举措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致使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私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导致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举措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私自出售、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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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弄虚造假,以各类名目侵吞资产和借助职权攫取谋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利润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情节严重,导致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篇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个别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另行拟定。

第四十五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施行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觉得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新政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产生的资产,以及接受捐款和其他经法律确觉得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方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关系,施行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使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省、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推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推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统一新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议财政部门制订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和监督检测;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整治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评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施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施行和监督检测;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整治、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测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外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初审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施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并组织施行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整治、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测工作;

(四)负责代办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完工初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创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施行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账簿。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列入预算管理,以及推行何种预算管理方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筹建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筹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即将组建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值超过一定比列,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代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撤消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推行年度检测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底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验车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方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值;

(七)国有资产总值;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补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完善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把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整治,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避免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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