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大队、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使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养水平,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2年杭州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中级、高级和正中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文员;
2.内审;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兼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经理)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方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式应该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性。
公需课目包括会计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变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企业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法:
1.出席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路或则面讲课程学习;
2.出席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出席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各种会计专业及公需课目相关培训;
4.出席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大赛等活动;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曾经年度,也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2022年度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出席符合条件并公示在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则用人单位主办的继续教育:出席面授继续教育的,每晚折算10学分;出席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出席全省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出席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出席上海市会计专业中级、正中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出席会计类专业大会,每晚折算为10学分。
(五)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出席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七)独立承当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北京市财政局会计网,整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主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递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初审。
(三)出席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大会、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举办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陆上海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早已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分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分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出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北京市财政局会计网,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分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须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未能正常登陆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曾经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入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曾经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分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入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分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应该作为任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则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例:2022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将初审2021年、2022年三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新政文件和用户操作手册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新政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三)原在上海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上海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早调入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出席继续教育。
(四)原在上海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上海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早调入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出席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初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上海市中级、正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递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省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递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近日折算上年学分。
(六)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认定。市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