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告如下:
一、凡上一年度12月31近日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北京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该于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报送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上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二、按照《保障中小企业货款支付细则》(国务院令第728号)小型企业应该将逾期仍未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的协议数目、金额等信息列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自2020年度中报开始,小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
三、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中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中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多报合一”年报。
四、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时、真实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的,可以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造假的,将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