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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关于做好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须要,促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养,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出席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出席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己在广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发布)
二、继续教育学分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多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减去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颁布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各省可以依照各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二)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主要有网路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网路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新冠脑炎疫情结束前,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面授培训。
1.各省、县(市、区)财政局公布本辖区网路培训机构名单,学员出席网路培训,需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公布的网路培训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2.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学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学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下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3.出席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初审登记两种形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出席全省、省高档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出席网路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各省、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省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初审登记
承当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初审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广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施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省、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举办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省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近日完成。
(二)各省、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法、时间和要求,强化继续教育新政的剖析,及时初审学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
(三)各省财政局在选定网路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5日
石家庄鹿泉、河北易县
关于举办2020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平顶山市会计人员: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举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我市于通知发布即日起开通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目继续教育课程。会计人员可访问“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栏目,通过“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登陆个人帐户,自行选择继续教育网路机构,于2021年6月末前完成专业课目学习。通过其他视同方式出席继续教育的,应该在年度内登陆“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相关公需课目继续教育学习,请根据市级人社部门通知要求补办。
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2020年3月2日
辛集市财政局关于举办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一、操作步骤
须先在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通过初审后,可登入湖南省财政厅官网→会计服务→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在用户登入窗口输入身分证号及密码登入系统,步入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网路学习及其他相关操作,系统手动登记学分。
二、关于2020年度完成继续教育的年限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辛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2019年度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市直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
为着力做好2019年度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向会计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继续教育服务,不断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现将举办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19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2020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末结束。
二、继续教育对象
青海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重点学习2019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规则、税收新政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政策策等。从2019年度开始,每位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多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方式
根据《继续教育施行办法》规定,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有十七种方式,其中出席网路继续教育方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点击“继续教育报考”,登陆“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步入学习。网路继续教育费用根据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缴纳,由出席网路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路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1.出席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先登入“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才会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2.会计人员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出台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的要求,每年必须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为规范和强化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云南省境内的会计人员可以登入“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网路继续教育方式,对2016至2018年未完成的继续教育进行补学,补学时间从2020年3月起截至到2020年12月末,费用40元/人/年度。从2020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之后每年只容许会计人员通过网路继续教育方式完成上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3.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结合新型脑炎疫情防治有关要求,严格依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相关规定,强化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4.有关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举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应严格依照《继续教育施行办法》有关规定,提早向单位(或机构)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事后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单位(或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评结果等资料,为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5.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当初通过其他方式出席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路继续教育补足剩余学分,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不超过45(含)学分,则根据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超过45学分,则根据40元/人/年度收费。
6.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操作流程等相关新政,请登陆“江西省财政厅”官网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及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条例》。
青海省财政厅
山东
长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方案
为规范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会〔2019〕8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建长春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任由长春市财政局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主管会计处业务的主管主任兼任,成员由会计处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会计处,具体负责拟定方案和继续教育初审等工作。
二、继续教育基本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守下述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素养。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掌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强化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借助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法,重视继续教育质量,产生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三、继续教育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方案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述具体会计工作:
(一)文员;
(二)对帐;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四、继续教育时间、内容与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培训学习年度),培训周期为12个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经济形势和财经新政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公需课目包括会计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方法有:
(一)网路教育。选择出席网路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省财政部门核打算案的网路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出席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考、交费、学习和考评(考试)等均在网上进行。
(二)视同完成教育。会计人员当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和省会计高档(领军)人才班培养(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2、参加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养提高工程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3、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新政师资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4、经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出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一年制(4天以上)培训。
5、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
6、参加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投档的。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专(含职校)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校生,并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
8、独立承当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结项的,或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或与别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写作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作者。
10、独立在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作者。
11、参加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12、省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会计人员出席网路继续教育学习应完成规定90学分,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手动记录其学习结果。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网上选择视同通过继续教育,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会计处初审后补办登记确认,并录入到四川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三)会计人员因为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诱因,未能完成当初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学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在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网上查询或复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广州市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中央在渝单位:
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出席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对象是上海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交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入“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及以下网上继续教育在通过财政部门备案入选的5家网校中任意选择网校报考,按每人每年18元标准交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每一个学习课程学完并经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60学分(含其他符合免学新政并已补办登记获得的学分),其中,必学课程学习不高于40学分。
四、学习时间
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学习报考截至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00:00。
(一)课程全部为专业课目,分必学和选学内容,先完成必学课程后再学习选学课程。
(二)按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学习内容。网校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同界定学习内容,即按初级、初级、无职称三类选择学习内容。
(三)必学内容。必学课程内容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近五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制度。
(四)选学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必学内容后,按照自已须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课程中自行选择。
五、学习要求
(一)出席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应先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9〕8号)要求,登陆“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直接访问http:///html/990/2019-03-08/-26581.html,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方能上网出席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及时出席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凡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先按规定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报考出席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网上继续教育碰到的问题,可向所在学习的网校咨询。在完成当初学习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有兴趣学习网上所列内容的,网校可免费提供学习到90学分。
六、注册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上继续教育一个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后,系统将手动登记。会计人员可于7个工作日后,登陆“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查询,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有问题可向网校或所属区县会计管理部门寻问。
七、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宣传服务工作,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出席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禁止任何机构和人员弄虚造假、请人代学习、组织代学、降低学习疗效等,一经发觉,我局将在网上通报批评,不予注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免学新政执行(渝财规〔2019〕5号)相关规定,可通过“重庆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的“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问题答疑”了解具体代办事宜。可步入“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新政中,查看“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答疑”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新疆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举办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伊宁市、满洲里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推动自治区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现就举办2020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必须先步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采集后,能够出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工作施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课目和公需课目。
1、专业课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施行,会计人员年度完成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学分数不得多于60学分。
2、公需课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施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外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还须要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公需课目的继续教育。如出席中级会计师、正中级会计师评审,应取得公需课《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年审卡》是评审中级会计师、正中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包括网路培训、现场培训、视同完成等多种形式。
1、网络培训由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确定的网路培训机构施行。会计人员可以在宁夏会计网点击首页【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图标选择培训网站登陆学习。会计人员根据培训网站提供的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必须对该门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累积学分达到培训机构记载学分要求后,方可通过系统插口记载学分。
2、现场培训由自治区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施行。会计人员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成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现场培训机构培训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管理模块中进行备案,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班报考模块中报考出席培训,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完毕培训机构上传培训班教学资料后递交会计管理机构记载学分,对考勤不达标、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记载学分。
按照新冠脑炎疫情防治的要求,疫情期间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任何方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三)列明的方法、学分执行,会计人员在当初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模块中申请,会计管理机构初审杂记载学分。其中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会计类专业在校中学生申报备案的在校中学生,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度年末前统一进行学分记载,会计人员不须要申请记载。
四、学分累积与档案记载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构建了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学分建行及专业课目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通过各类方法取得的学分首先在学分建行中进行记载并累积,累积学分达到年度最低学分要求的第二日,由系统手动计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也可以登入系统自动记载。
五、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会计人员因特殊缘由未能在当初完成继续教育的,通过宁夏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采取强有力的举措,严厉严打继续教育过程中的网上代学,只收费不培训,少培训多记载学分等弄虚造假行为。
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举办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政等相关问题请阅读宁夏会计网首页《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0年3月24日
成都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
财政局关于2020峰会计人员举办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养水平,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0年上海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中级、高级和正中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文员;
2.对帐;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兼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经理)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方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式应该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征。
公需课目包括会计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法:
1.出席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路或则面讲课程学习;
2.出席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出席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行的各种会计专业及公需课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出席符合条件并公示在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则用人单位主办的继续教育:出席面授继续教育的,每晚折算10学分;出席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投档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出席会计类专业大会,每晚折算为10学分;
(四)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当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整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主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递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初审;
(三)出席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大会、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陆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早已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分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分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出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分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须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未能正常登陆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曾经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入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曾经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分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入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分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新政文件和用户操作手册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新政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上海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上海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上海市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上海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上海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上海市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近日完成;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市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注:因新政信息不断变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