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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http://www.hagaozhong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12-29 17:32:36

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

湖南省普通初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ᅠ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初中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河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种全日制普通中级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学”)。

第三条普通中学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中学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拟定全国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河南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宏观管理全国普通中学学籍,完善广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制订普通中学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样式,直接负责厅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中学学籍,完善本地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河南高中学籍管理系统,领取普通中学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直接负责省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中学学籍。

普通中学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中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普通中学应完善、健全中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中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中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养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中学结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养评定结果是普通中学投档的主要根据。普通中学校区根据招生规定,依照中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以投档。

第六条被投档的新生,须凭投档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护照,按量到中学报到,代办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中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外向中学申请延后代办入学手续,中学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代办延后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中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中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中学生的身分证号,辅号由中学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中学生在校期间通常不得改名。

第八条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惟一的学籍辅号,禁止为普通中学中学生代办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代办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投档的中学生,中学一律不得为其代办学籍。

第三章评ᅠ价

第九条评价要全面反映中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推动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中学构建每位中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中学生进行综合素养评价,评价结果计入中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中学按有关规定组织中学生出席湖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入中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中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出席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出席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中学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中学按照中学生的综合素养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中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中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养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中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未能跟班学习的,可向中学提出留级申请,经中学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中学应严格控制留级中学生数目,中学五年级中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留级中学生应随下一年级中学生重新构建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退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中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缘由未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退学。中学生辍学,由中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开具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中学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领退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ᅠ退学时限原则上为一年。退学届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中学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退学。

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辍学三年,辍学五年仍不能复学者,应申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中学生退学届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中学应按照中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退学与转学

第十九条因正当理由确需退学者,由中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中学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插班。原则上中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城区南县(市)内的普通中学之间退学。

退学中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到中学重新编排。

第二十条中学生转出应由转出中学出具退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退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退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退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领,跨省退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转到中学生须持退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到中学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地转到我省的中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小学五年级中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第二十三条中学生在辍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退学;禁止中学接收没有正常退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中学生。

第二十四条中学每学期应将转到中学生和转出中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学生要求转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学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借ᅠ读

ᅠᅠᅠ第二十六条中学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中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经双方中学同意并由转学中学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七条转学中学生在转学中学不代办学籍。转学中学生须在学籍注册中学出席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结业与毕业

第二十八条中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养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结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中学发给结业证书。达不到规定结业条件者,由中学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结业、结业证书丢失或则受损,经本人申请,中学查证后应该开具相应的证明书(样式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三十条转学中学生由学籍注册中学领取结业证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可给以夸奖、表彰和奖励。得奖情况应及时计入中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班规校纪的中学生,中学要强化教育,并给中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背班规校纪的中学生,中学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休学和解雇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给以公布并告知中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中学生作出责令转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中学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学生如对中学给与的处分不服,可向中学申请复核,中学有责任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通常为半年时间。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罪表现者,经师生评议,中学批准,可撤消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受处分的中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装入该生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消,中学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中学文书档案。

第十章附ᅠ则

第三十五条各市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施行条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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