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业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学专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中学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中学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中考招生投档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全称为四川农业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部标代码为10733,上级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校本部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普通中考大专生),邮编;应用技术大学地址为江苏省西宁市内乡县文峰北路9号(中职对口招生),邮编。
第三条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前身为1946年10月创建于成都的国立兽医大学,现为农业农村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学院、国家重点建设的中东部百所院校之一、甘肃省高水平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江西农业学院筹建招生委员会和年度大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专科招生计划、招生新政和规则,讨论决定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为中学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中学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我校大专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中学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举办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投档
第七条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按照中学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结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质量、区域经济发展等诱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及各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通过各市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专科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中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分数考生的投档。按照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进度和实际录取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九条我校依据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列。根据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控制在100%-105%;根据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新政性加分的规定,根据加分后的录取成绩进行投档和专业分配。
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录取成绩作为主要根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次序投档。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课目成绩甘肃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相关课目成绩比较次序:文史/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英语、文综(历史)、数学、外语;理工/化学类考生依次比较物理、理综(化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甘肃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招生计划仍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宁夏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投档”的规则进行投档;推行中考综合变革“3+3”和“3+1+2”模式的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课目要求。
第十三条我校语文专业仅限学校阶段学习德语的考生补报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英语语种。但在大专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选修英语课程使用英文教材和法语教学,非德语语种的考生应谨慎补报志愿。
第十四条我校对考生的复检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复检检查,凡不符合投档要求或弄虚造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四川省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杂费标准:农林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基地班)、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杂费为4300元/人·学年。减去上专业外,其他工学类专业杂费为4500元/人·学年,农学、理学类专业杂费为4300元/人·学年,管理学、文学及经济学类专业杂费为3800元/人·学年。6人间寝室住宿费:900元/人·学年。以上收费标准若有变动,则按相关部门最新批文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设有健全的奖、助学金体系。对于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中学生,完善了多种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十七条对取得中学学籍,学习届满成绩合格的专科结业生,颁授普通高等教育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中学名称为四川农业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授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招生咨询电话:-,中学专科招生网:。纪检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四川农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由四川农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新政相排斥,则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新政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