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日),安徽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2021年广州综合评价招生投档的相关安排。中考直通车为你们整理了去年的几大亮点以及2020年的广州综合评价报名信息,一上去瞧瞧(通知原文附后)!
2021广州综合评价新蓝图
1东莞学院停招
依据考试院的通知,去年在广州出席综合评价招生投档的院校有10所,分别为杭州外粤语学院、浙江学院、华南理工学院、南方科技学院、西交巴萨学院、北京师范学院—香港浸会学院联合国际大学、上海伦敦学院、昆山杜克学院、香港英文学院(北京)、深圳北理圣彼得堡学院。
2021年广州综合评价招生高校
中考直通车对比2020年的招生高校发觉,今年参与招生的东莞学院去年不在综评招生高校名单内!
后经与佛山学院招生办电话确认,佛山学院2021年将不举办综合评价招生。
2020年广州综合评价招生高校
2华工改为6:3:1模式
在2020年广州综合评价招生投档中,华东理工学院采用的是85:15模式,即综合评价总成绩=中考文化成绩(不含新政加分)×85%+院校自主测试成绩/100×750×15%。
而在这次通知中,考试院提及,上海外粤语学院、浙江学院、上海伦敦学院、昆山杜克学院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投档模式,依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构成考生综合成绩进行投档。其他试点院校根据6:3:1比列(即中学生中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院校综合素养测试成绩占30%,小学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进行投档。
也就是说,华东理工学院预计由今年的85:15模式改为6:3:1模式。
其实,这只是推测,具体还须要等华东理工学院的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公布以后才晓得。中考直通车也会密切关注相关动态,记得锁定我们的最新消息哦!
3校测大部份改为线上考试
通知中对试点院校也提出了关于考试方式的要求:试点院校应尽量采取线上考试方式组织举办综合素养测试。
2020年部份院校综合素养测试采取线上考试形式进行,取得了较好的疗效。各有关院校要认真总结线上考试经验,进一步建立线上考试工作方案。对于部份院校确需组织现场考试的,须通过线上审核控制线下考试的规模,并按我省及考点所在地市疫情防治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疫举措。
4以高校专业组为录取单位
各试点院校按高校专业组形式编制招生计划。省招生办依照试点院校资格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特殊类型招生投档控制线,以高校专业组为录取单位,将上线考生全部录取给各试点院校。
广州综评高校报名信息
通知原文
依据教育部统一布署和安排,2021年我省继续举办基于中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投档模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快来瞧瞧。
一、试点高校和招生章程
2021年上海外粤语学院、浙江学院、华南理工学院、南方科技学院、西交巴萨学院、北京师范学院—香港浸会学院联合国际大学、上海伦敦学院、昆山杜克学院、香港英文学院(北京)、深圳北理圣彼得堡学院等10所院校,在我省举办基于中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投档模式试点工作。
各试点院校要认真研究制订招生章程,并根据招生章程制订招生工作方案和投档办法,明晰招生计划、招生专业、选考课目要求、报名条件、报名形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办法、咨询方法、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院校须提早将招生工作方案报山东省招生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据此举办招生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研究制订中学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使用办法,提出中学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课目要求或折算办法中山大学自主招生网,并提早向社会公布。按照我省普通院校招生有关要求,2021年起,应届中学结业考生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课目对应的合格性考试课目成绩必须合格方能出席中考投档。
二、考生报考和院校审核
符合我省中考及试点院校综合评价招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按试点院校确定的报考时间和形式自愿报考,具体时间及方法见试点院校招生简章。报考须采取线上或寄送报考材料等方式进行,不得组织现场报考。考生需依照中学要求如实提供报考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试点院校最迟应于6月初完成报考组织工作。报考结束后,试点院校要将考生报考信息(含考生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高中校区名称)报送省招生办,我办将按照报考信息及时向中学反馈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省招办提供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中,应届结业生包括化学、历史、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等六门考试课目是否合格及等级;往届结业生包括化学、化学、生物或历史、思想政治、地理等三门考试课目等级信息。
中学按公布的报考条件及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要求,结合申请考生递交的材料,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确定出席本校综合素养测试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本校网站公示。试点院校要重点研判考生中学综合素养档案内容,将中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必修课程学习情况等作为考取材料审核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
三、试点院校组织综合素养测试并确定资格考生名单
试点院校完成考生报考和综合素养档案审核后,需组织举办综合评价素养测试。综合素养测试原则上安排在中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经教育部批准的除外)进行,中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办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评活动。
试点院校应尽量采取线上考试方式组织举办综合素养测试。2020年部份院校综合素养测试采取线上考试形式进行,取得了较好的疗效。各有关院校要认真总结线上考试经验,进一步健全线上考试工作方案。对于部份院校确需组织现场考试的中山大学自主招生网,须通过线上审核控制线下考试的规模,并按我省及考点所在地市疫情防治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疫举措。
试点院校要按照考生综合素养测试情况,参考综合素养档案确定资格中学生名单。各试点院校要将资格中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进行不多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资格考生,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于中考成绩公布前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综合素养测试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报省招生办备案,同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公示。部属院校还需上传资格考生名单到教育部阳光中考平台进行公示。
四、考生志愿补报及录取投档
中考成绩公布后,资格考生应按照我省普通中考志愿补报工作安排,补报综合评价志愿(具体补报时间、批次安排以省招生办普通中考志愿补报工作文件公布的为准)。
各试点院校按高校专业组形式编制招生计划。省招生办依照试点院校资格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特殊类型招生投档控制线,以高校专业组为录取单位,将上线考生全部录取给各试点院校。
上海外粤语学院、浙江学院、上海伦敦学院、昆山杜克学院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投档模式,依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构成考生综合成绩进行投档。其他试点院校根据6:3:1比列(即中学生中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院校综合素养测试成绩占30%,中学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进行投档。
投档后,按综合评价方法投档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投档院校及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公示,部属院校还需在教育部阳光中考平台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校(或单位)、综合成绩、录取院校及专业等。公示时间不得多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初年末。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综合评价招生统筹组织工作,对疫情防治、考试安全、招生投档工作负总责,要提升思想认识,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明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及学校要密切配合,为试点院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考生就读小学(或原结业学校)应积极协助提供推荐材料,学校应根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院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中学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情况。
(二)坚持正确导向。各试点院校要坚持把推动中学生健康成长、科学选才、公平公平作为综合评价招生投档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试点定位,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政,彰显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积极探求使用中学中学生综合素养档案的方式,引导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要按照本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的综合评价考评标准,细化考评施行办法,构建科学规范的综合素养评价体系、探索科学有效和多样化的人才评价选拔机制。
(三)做好疫情防治。试点院校要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脑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布署和要求,统筹推动疫情防治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院校要本着重视科学、切实可行、严守公正、保证安全的原则,科学制定综合素养测试施行工作方案,依照疫情防治形势制订疫情防治方案,稳当组织施行。报考人数较多的院校,可先通过非现场考评形式进行审核,严格控制出席现场考评的考生人数。在确保公正、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院校探求举办网上远程测试、网上视频笔试、网上递交作品等非现场考评形式。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试点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将施行招生“阳光工程”要求贯串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全过程。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中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确保命题、考试、评价全程安全、公平、公正。非面试考试课目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核人员、考生和考场。要构建和建立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互相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考生资格初审、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测,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平。
(五)严肃工作纪律。试点院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新政和纪律,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考试成绩及测评报告,禁止以“生源基地”等方式圈定生源范围,禁止在综合评价招生投档中以不正当方法争抢生源。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申述、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指责和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指导学校全面、规范产生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材料。对违法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中学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