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是“走出去”的纳税人?
“走出去”纳税人包括“走出去”个人和“走出去”企业。
“走出去”个人是指有下列行为的居民个人: (一)境内企业派往境外联营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参加对外劳务合作等取得的工资、工资、薪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或就业有关的收入。 (二)从境外上市公司获得董事、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股息、股权转让等收入的居民个人。
“走出去”企业是指有下列行为的居民企业: (一)在境外拥有企业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取得现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居民企业,或者其他方式; (二)境外承包工程的居民企业; (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四)居民企业在境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者取得收入; (五)境外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企业。
2、“走出去”个人需要申报哪些内容?
(一)外派人员情况报告
1. 提交主题。 境内所有有外籍人员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
2. 提交截止日期。 2018 年 1 月 30 日之前。
3、提交方式。 通过地税服务部门前台申领《2017年度外籍人员报告表》(附件1)。
4.政策依据。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十条:境内有外籍人员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应当征收每个日历年的税收。 外派人员情况应当于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任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居住和居住情况等。纳税状况等
(二)个人境外收入自我申报
1、申报主体。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个人。
2、申报期限。 2018 年 1 月 30 日之前。
3、提交方式。 居民个人可登录“山东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山东省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或通过办税服务大厅前台填写《个人所得税自助纳税申报表(B表)》。
特别提示:申请扣除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才可以按照税法及其规定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实施细则。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1994]89号);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3、“走出去”企业需要申报什么?
(一)居民企业参股境外企业信息报告
1.报告主题。 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征收。
2. 提交时限。 2018年1月15日前,《居民企业参股境外企业股权信息报告表》须与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提交方式。 企业可登录“山东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或通过税务服务部门前台办理申报。 《居民企业参股境外企业股权信息报告表》是《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最后一份表格。
特别注意: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外多家企业的,应根据境外多家企业填写《居民企业参股境外企业信息报告表》山东省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并到前台办理由税务服务部门办理。 宣布。 (目前企业网上申报不支持单一多式申报)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及收益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参股外国企业,或处置其已持有的外国企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照我国会计制度予以确认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预缴所得税申报:(一)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股份; (二)本公告实施之日后,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所投资境外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或有投票权的股份由不足10%变更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后,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境外企业的股份或表决权股份由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变更为低于10%的状态。
(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1. 提交主题。 企业所得税实行地方税务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即在实际纳税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负担明显低于海外公司居民法人股东12.5%。
2. 提交时限。 2018年5月31日前,《受控境外企业信息报告表》须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提交方式。 企业可登录“山东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或通过税务服务部门前台办理申报。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最后一份表格。 。
特别注意:居民企业在境外拥有多个受控境外企业的,应根据境外受控境外企业分别填写《受控境外企业信息报告表》,并须到税务服务部门前台办理来完成声明。 (目前企业网上申报不支持单一多式申报)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及所得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当附下列与境外投资有关的资料: 与所得有关的资料: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发文)居民企业填写《受控境外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授信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企业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1. 提交主题。 有境外收入的居民企业。
2. 提交时限。 2018年5月31日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一并申报。
3、提交方式。 企业可登录“山东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或通过税务服务部门前台办理申报。
居民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我国收入申报和境外税收抵免的相关要求,填报境外收入信息。 本项涉及的信息申报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录“境外所得税抵免明细”、附录“境外所得税调整所得明细”、附录“境外分支机构” 《弥补损失明细表》等
4.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和应退税款。 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 信用额度是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该收入的应纳税额; 如果金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未来五年内用年度抵扣限额的余额来抵扣当年的可抵扣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操作规程》的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规定了境外所得税抵免问题。
注:各位朋友,请关注: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关于境外所得税信用方式,企业可以选择综合信用方式或按不同国家信用法划分,但一旦选择,5年内不得更改; 同时,信用等级由三级扩大至五级,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中境外所得税抵免申报表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A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