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提升大中专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将于今年8月25日起实施。 具体要求如下:
1、普通大学、中专学费
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明确了我省大中专学费政策。
(一)明确专业学费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按办学层次分类,包括:公办本科院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见附件1)、独立学院、公办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学费类别包括六大类湖南大专院校,即:农业、林业、航海、地质、矿物石油、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程、体育、艺术与新闻学、医学、公安类。 具体学费详见附件2。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部分边缘专业和新增专业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优化学费结构
1. 公立本科大学:
一类、二类公办本科院校对热门专业不实行学费加价政策。
农林、航海、矿物石油、教育(师范)、艺术等三类公办本科院校热门专业不实行学费上涨政策。 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加收30%的学费,但不得高于二类公立大学。 本科院校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热门专业数量不得超过学校实际开设的全部专业数量的20%。
2、职业技术学校:
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学费上涨不受专业比例限制,可在专业学费基础上增加30%; 列入国家和省级精品工程专业、国家和省级教学改革试点工程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专业的,学费涨幅不得高于同类专业学费的10%。
3.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提高20%; 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提高15%。 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资质的,不得重复提升资质。
4.普通高校同一专业的学费不得重复上涨。 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情况,在政策规定的学费范围内降低学费。 公办本科院校、省属高职院校学费上涨的,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市、州属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上涨的,须经所在市、州教育、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研究生学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学费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翔发价改费[2018]99号)。
(四)独立学院学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省》(湘发调价费[2019]512号)。 校本部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参照校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五)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经教育部门批准有资格在华招收自费留学生的学校,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七)公办本科院校预科生学费标准为4000元/生·学年。 预科生升读专科生、本科生、专科生升读本科生,按当年同一专业学费收费。
(八)五年制高职院校学费:中等职业层次,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免收学费,高于补贴标准的学费差额不得收取费用; 对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一律不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高职阶段实行高职院校学费。
2、普通大学、中专住宿费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应当坚持便于管理、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度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价改费[2017]9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普通大学、中专学校服务费和中介费
(一)服务费是指学校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之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者为校外人员、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学收费是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并缴纳相关费用。
(二)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文件翻译费。 为留学生、境外医疗机构执业医生申请资格认证、参加工作提供信息翻译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乐谱翻译件(含翻译、信息核对、专业打印)首份不超过80元,后续每份不超过20元;
(二)学位、学位翻译件(含学校名称变更证明、学校资格证书翻译件,含认证、翻译、审阅、专业打印)每份不超过20元;
(三)其他医学材料翻译(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综合表现评价证明、学校课程介绍、在校各科室实习内容及日程证明、在校各科室实习期间评价证明等)等级评定证书、住院医师培训审查证书、境外机构全科医生培训批准证书、境外机构专科培训批准证书、境外机构医生工作批准证书、境外机构访问学者批准证书):每项首份不得超过50份元,每增加一份不得超过20元。 以上翻译项目均需要防水铜版纸、彩色防伪制作、印刷、手写签名盖章。
2、补卡费用。 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卡时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收取制作费用。 因丢失、损坏需要补发卡的,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补卡费,其中毕业证(学位证)最高单价不超过50元。校园卡(一卡通)每卡最高不超过20元,其他卡最高不超过20元。 每卡最高价格不超过10元,校徽每张最高价格不超过4元。
3.校园电池费。 每人不超过1元。
4.钢琴练习费。 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琴的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小时。
5.数据复制和刻录费用。 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 复印纸每张A3不超过0.5元,A4复印每张不超过0.2元,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5元(含光盘)。
6、自助打印、扫描费用。 为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 打印纸A3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 A4单面每张0.1元,双面0.2元。 扫描根据文件大小收费。 64K收费0.05元。
7. 计算机和互联网服务费。 如果学生直接与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等)结算,学校不得收取费用; 如果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则学校将处理计算机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每月订阅费用最高不超过30元。 用户每月订阅费最高不超过1元/小时。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固定费用。
8、开水、热水、洗衣服务费。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如向学生提供开水、热水、洗衣服务,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确定价格,学生可以用信用卡支付。
(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 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湖南大专院校,按学年或者学期预收书本费。 教材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于学年或学期末结算,超出部分予以退还。
2、体检费。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新生入学体检的规定,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统一体检,费用按实际情况收取医院收费标准。 毕业生就业前需要体检的,须由学生自行进行体检并缴纳体检费。 学校没有统一组织。
3、床上用品及生活用品费用。 实行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学校可提供相关用品,并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4、军训服装费用。 学校组织学生军训,可为学生采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每人每套最高100元。 在已经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采购军训服装时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在提高质量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成本。
5.特殊职业服装费。 医学、警务、航空等特殊专业确需统一职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可集中采购,按成本价收取服装费。
6、水费、电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个在校学生每月可免用电5度电、水3立方米。 超出部分按城镇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为学生代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缴费; 学校不得销售其他保险。
4.其他相关费用
(一)经批准的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招生类别考试费用按原自主招生本科生每生200元标准执行;大专生每生10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二)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至本科考试费每人130元。
(三)不实行学分收费制度的学校,应允许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免费补考一次。 复试仍不合格,申请第二次以上复试的,可按每科收取20元复试费。 但不得收取重新修理费、附加费或类似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高等教育财政投入。 实行非义务教育以政府资助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享的经费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按学校平均学生人数逐年只增不减,一般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
(二)认真落实教育收费政策。 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原则。 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缴。 学生退款仍按月实行(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在学校。 学校不得自行项目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规使用票据收费,不得强行收费违背学生意愿收取服务费和代理费。 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摄影费等。
(三)规范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 严禁各类违规办班、超额颁发文凭、乱收费。 严禁无证招生、超计划招生、与高校联合办班或委托中介机构、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并收取费用等行为。普通大学、中专不得以“转专业”、“转校”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有关的任何费用。 大中专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各类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者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 。
(四)全面落实教育经费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规定,完善“奖、贷、补、补、减”等配套政策措施。 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家庭困难不影响其入学和完成学业。 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从营业收入中拿出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业务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高校应当提取不低于5%的学费收入,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中专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收取高于补贴标准的学费差额。 严禁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设置未经授权的收费项目随意收费。
(五)教育收费公示。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开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相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在校内显着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栏)。 还必须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校园网站、校务公开栏以及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聚集场所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供学生自愿选择,以及投诉热线。 积极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 未公布的费用或公布的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已缴纳费用的,学校应予以退还。
(六)加强教育经费收支管理。 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费用。 地方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协调。 禁止任何单位从学费收入中收取任何性质的综合经费。
(七)继续加强教育乱收费行为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同时,严禁越权制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教育收费规定。 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监管,切实维护我省普通中等教育收费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