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网校头条,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名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范大学”,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0542,英文名称为“Hunan”。
第三条 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现有二里半、天马、南苑、桃花坪、仙家湖、张公岭七个校区和附属湘东医院(位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学校网址:。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
第五条 我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与湖南省共建“双一流”重点高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湖南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六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列计划、对口支援吐鲁番地区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大陆西藏高中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藏族学生对口支援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对口师范生、体育训练及武术、民族传统体育单列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语推荐生、推荐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推荐生、以台湾地区高考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台考”)成绩录取台湾高中毕业生等。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九条 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年来各地区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因素湖南师范大学招生网网址和入口,制定省级及重大规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分省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专业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均衡各省(区、市)优质生源和解决同分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分配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我校是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包括校际测试、国考)结果和学校运动队组建需要,确定人选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我校向全国16所具有保送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招收外语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保送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入选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我校是面向全国招收专科生的高校,学校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艺术类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等)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和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两个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开展涉港澳台招生考试(评估)。
第五章 招生原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条件,根据考生的报名成绩和所报专业,公平、公正地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顺序志愿录取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录取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 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减分录取的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录取分数线(含高考加分)进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分数线和专业偏好安排专业录取,不设置专业偏好分数差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来自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在被录取至同一专业(类别)时,若考生成绩相同,如原籍省份有同分排序规则的,按原籍省份同分排序规则执行。如原籍省份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文科类按汉语、数学、外语、文科排序,理工科类按汉语、数学、外语、理科排序。如个别科目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当考生所希望的专业无法全部满足时,如考生同意专业调整,则予以调整至有空缺的其他专业(类别)录取。所希望的专业无法全部满足且不同意调整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批次报考后如仍不足人数,将按照招生生源省份有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对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空缺计划择优录取。征集志愿仍不足人数的,将剩余计划转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湖南师范大学招生网网址和入口,补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师范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的录取原则执行;报考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照我校发布的专门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独计划、对口支援吐鲁番地区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非藏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体育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推荐生、推荐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推荐生、台湾学业评估等招生工作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自2021年起试行学院制培养模式,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学院培养,具体选拔、培养办法详见专题简章。
第三十二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范围招生,招生时不分配具体专业,入学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
第三十三条:我校对各专业(类别)不限制申请语种,但学校只提供英语公共课程。
第三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类别)的考生,如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则必须参加口试并通过。高校特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专项招生、华侨、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执行。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考生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可登录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网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及复试。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冒充他人入学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为:-、招生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督导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如对各类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有误,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完整版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有的政策、规章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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