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告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安排:
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重考)计划于2023年3月25日、26日举办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于10月21日、22日举办
如遇特殊状况还要变更考试日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提早另行通告。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推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法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考出席执业药师(法学类、中药学类)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未指定任何轮训机构举办职业资格考试轮训工作,请考生请勿坚信这些轮训机构打着“保过”“命题学者讲课”等旗号的虚假宣传;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要根据要求认真补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力度。
2023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除《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外,均已由美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请广大考生提早打算,积极复习。
考取相关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依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法籍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博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
(五)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文凭或学位的人员,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
二、“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划分
报名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方法》《普通高等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设置管理方法》和《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中学高等职业教育(大专)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划分。
三、“相关专业”的划分
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的划分,在《制度规定》《考试方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公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取专业参考目录的通告》(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考取专业参考目录,包括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纳入考取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考取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参看《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取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四、“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划分
报名条件中“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方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械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械品质管理工作和法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202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化装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规定的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
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农学类专业文凭、学位的,假如从事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202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满足从事法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期限要求,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假如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法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名要求。
五、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估算方法
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估算截至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名人员从事的非法学、非药酒学工作时间不估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期限。未取得结业证书前的见习经历不记入专业岗位工作期限。英国工作经历不估算为考取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期限。
取得法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文凭并出席工作,再以夜校、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法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文凭考取的,可累计取得第一文凭至报名年度其间的实际法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期限。超出半年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估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全日制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可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