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5月1日起即将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行实施以来的首次整修。此次修订有什么值得关注之处?将给教育机制带给什么重要变化?人民网“强观察”栏目专访了多位学者。
“职普同重”意味着同等注重、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常年以来,职业教育不被多数公众认可,究其成因主要是高中结业后读中等职业中学升入专科比列不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职业高校结业生在考公、事业单位招考、考研时常常容易遭受文凭仇视。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方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备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别。明晰了职业学院师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中学师生享有平等机会。
美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觉得,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成见。
“职业培养逐步与就业相衔接。”中国社会科大学药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教授王天玉表示,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明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阻碍职业学院结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名、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选聘、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必须明晰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聘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着要同等注重、同等投入、同等保障。”北京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士和震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学校师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上的平等权力,从新政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详细到施行细节,他建议首先要加大投入,从国际上看,成功的职业教育办学费用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我们国家应当急剧减少职业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再者要建立和加强职业教育所须要的服务保障体制机制。另外要推进产教融合,增加产学研合作德育的水平和品质,增强职教与先进产业、先进技术的密切对接,推动职业教育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协调发展”不是取消中学结业后普职分流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国家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推行以中学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是否意味着取消小学结业后普职分流?
在明年4月27日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公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任陈子季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发布之后,有媒体和学者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小学后的普职分流’,这显然是一个误解,误会。”他指出,义务教育后推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置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自身品质,扩宽中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储朝晖表示,依照教育部发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的普职分流比列为6.5:3.5,各县普职分流比列各异。“从招生环境看,我们应当存在分流。”但对于普职分流的比列,相关立法并未给出刚性要求。例如,南京等工业发展比较领先的省市,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状况较差。但对于上海那样的一线城市,普职分流比差距相对较大。今年,上海普通中学投档率约为69%,职业学院投档率仅为31%。普职比列详细是多少,要视各地学位和曾经报名中学生数量而定。
“新增三章”建立建立职业教育的保障机制
相比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这次修订提高了三个章节,分别是第四章职业学院和职业轮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班主任与受教育者和第七章法律责任。这种变化展现了如何的发展观念和体制创新呢?
“围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主体,明晰了职业学院、培训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权力和义务职本和普本有什么区别,那么做既有促使职业教育法的落地施行,也能减少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制化水平,这不只是是国家层面的自上而下,还有自下而上的基于受教育者维护自身权力的途径。”在王天玉看来,学院还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班主任还要具有相应的教学资格和技能,企业单位则须要保障公正就业和职业技能衔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受法律保护。
储朝晖觉得,这次职业教育法修订降低的三章,让法律更具备可操作性职本和普本有什么区别,但即便有了相关法律,也还须要通过行动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之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晰职业中学、职业轮训机构应该推行建立教育品质评价机制,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察和社会监督。
“通过推行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体系来规范第三方评价步骤,对于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品质提高具备十分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储朝晖说。
“除了做好职业中学教育建设以外,需要做好职后的技能女工职业培养,支持职业工作者有更好的职业继续教育的通道。”和震表示,工作与学习交互进行、扩大学徒制、开展技能竞赛,这种方法都能让更多的人才成为高技能匠人,适应我们国家从制造业大国变革向智能制造、创新型大国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