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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规定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2-09 07:37:32

0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保障夏季普通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规定,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02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采用单独代码招生;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粤台高等教育合作项目“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采用单独代码招生。

第五

学校地址

学校总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学校级别: 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教育学校

第八

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校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学校正式学分的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证书。 发证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对退学的,根据具体情况颁发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和国立理工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国立理工学院注册,同时在两所大学学习。 本科学习期间,可以前往国立综合理工学院交换学习,两校获得的学分相互认可。 符合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立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自愿到台湾相关专业合作大学学习一年。 所获得的学分将得到东莞理工学院的认可。 符合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获得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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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普通高考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具体落实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和督导室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投诉。

0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广东省外招生批次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原籍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候选人的专业。

第十六条

我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建立了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 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分码招生、分班招生。 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学位授予、学生奖学金、贷款、入党申请等工作,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办。 所有学生将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四年。 试点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非试点班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班。

05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东莞理工城市学院学费,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对德、智、体、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理科、体育、艺术(含音乐、舞蹈、广播等)电视编导)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科普通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历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3科考试。 理科考生须选修普通高中学历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科。 每次考试必须取得等级分数; 申请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业的,须有至少2门学科成绩为C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历层次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至少两科须通过考试等级为D或以上。 报考我校艺术类(含音乐、舞蹈、广播电视编排)专业并参加高考文科、文化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高中普通考试物理、化学、和生物,并选修高考的科学和文化课程。 考生须参加普通中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 且至少有两门科目的成绩必须为D或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学生来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数线东莞理工城市学院学费,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成绩、专业志向、以及学校的招生原则。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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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理科专业分级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细则发布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从高分到高分的顺序录取。根据考生的总分,低分。 排名靠前的第一主选考生将优先安排。 如果专业已满,则对学生后续的专业选择进行一一核对。 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无排名、无排名积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科; 理科类别包括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学。

第二十四条

体育、艺术统考专业分类别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细则发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分数实行“优先”,总分最高的考生优先。 考生,然后综合成绩最低者被录取。 如果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排名选择得分最高的考生。 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修读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报考省外艺术类专业时,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统一技术考试成绩,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择优录取。承认了。 投稿分数=文化分数×40%+专业分数×60%,如果提交分数相同,优先考虑省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当考生未被其所填专业全部录取时,如服从调整,将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整至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 考生不服从调整的,将被录取。 但不符合计划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请谨慎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加分或住宿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项目和积分执行。 奖励积分适用于归档和专业分类。 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我校将优先录取。 考生学业成绩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浙江、山东、海南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份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我校江苏省招生原则是成绩第一、年级第一、成绩优先的原则。 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分数相同、级别相同的考生从高到低排序按语文、数学科目总分(含附加分)计算为低。

06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办公厅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学生体检的通知》《关于乙型肝炎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 予以实施。 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强、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取消乙肝项目,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学生体检的通知》 根据《关于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重新检查。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复试后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改变专业或取消学籍。

07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通过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08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收费标准依据《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委〔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颁布标准执行办法(粤发改委〔2016〕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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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学费:理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710元(人民币,下同),文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050元,外语专业每生5710元,学生每学年5710元体育专业每学年571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学年5710元。 学费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其中艺术专业学生每学年学费为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国立理工学院学费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 学生本科期间到国立综合理工学院交流学习的,无需缴纳额外学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在学习期间实行普通学费。 学生在台湾学习一年时,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将由台湾合作学校按照其相关标准收取(2020年台湾合作大学学费约为22000-30000)每人每学年元人民币,以及生活费、住宿费等(不含学杂费)。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变动。 根据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住宿费为每生1000-1500元/学年,管城校区住宿费为每生900-1500元。

法国国立综合理工学院及台湾合作学校学生住宿费按其规定收取。

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批准的标准收费。

09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考生,以第一志愿报考东莞理工学院(不含征集志愿者)并正常录取并报到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广东省文科前8000名、理科前38000名的学生每人奖励4万元,分四年平均分配。

(二)在第一批、第二批教材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录取的文科、理科考生排名第一并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分数线的自治区、直辖市)每名学生奖励1万元。 元,一次性付款。

(三)第一批、第二批合并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广东省)文理科考生每名排名第一、排名进入全省(自治区)前10%的学生给予奖励和直辖市)。 10000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

2. 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最高奖励每人8000元,每个团队2万元。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个人奖学金。 每人最高奖励2000元。

(二)企业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宏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润华奖学金、方谭元良奖学金、华成奖学金、华坤奖学金、黄金地音乐奖学金、李逍遥奖学金、盛茂源奖学金奖学金 德国奖学金、新维斯奖学金、种子奖学金、中立国际奖学金、东莞市外商协会奖学金、1995校友奖学金、ATL-东莞恒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驰鹏奖学金、雏鹰基金奖学金、大乘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力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奖学金、东莞市青年旅社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等,每人最高奖励10000元。

4. 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颁发,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

(2)企业补助:李逍遥补助、新维斯补助等; 资助金额最高每人5000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5.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8000元。

6.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由政府贴息。 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额为8000元。

7、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10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五条

名师辅导 环球网校 建工网校 会计网校 新东方 医学教育 中小学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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