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采取措施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对《重庆市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2022 年 8 月 22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重庆市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等文件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学资金,是指中央和本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高中教育,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杂)费减免补贴、国家服兵役教育补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基金、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减免补贴、高中免课本费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学校。 具有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高中),以及非独立建制附设高中班的学校。
上述学校类型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
第四条 助学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委(以下简称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 )及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助学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助学资金中期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市教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审核上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对资助政策、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提出预算分配建议,并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个体退役军人身份认证工作。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当地兵役机构完成申请学费资助入伍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明确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基金资助等方面的职责。学生资助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国家助学金一二三档是什么 多少钱,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助学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对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给予奖励。 奖励名额按照中央发放的名额执行,奖学金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8000元。
(2)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奖励名额按照中央下达的数量执行,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军人学生),资助额度按照中央下达数量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排。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国家一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4500元,国家二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三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每名学生每年2500元。 学校所有全日制退役军人学生均享受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额度以中央下达的数量为准。 硕士生每人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人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术奖学金。 对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生每人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在校学生人数中硕士生占40%,博士生占70%。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费。 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国家对军队在校学生的教育补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征召当军士、退役后重返校园或入读大学的大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返还、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全额偿还前的本金和利息,下同)中较高者为准; 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为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和免学费标准,本科生、专科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或减少。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偿还。 对在本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满三年或参加工作满三年或新入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报销。毕业于重庆市属高等院校。 学生每年最高生活费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生活费不超过16000元。 毕业生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补偿和补偿用于学费。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施补偿和补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 对在重庆就读的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优秀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名额按照中央下达的数量,每名学生每年奖励6000元。
(2) 学费全免。 重庆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不含其他艺术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免收学费。 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奖学金。 对重庆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 所有在重庆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连片贫困地区(不含县城)农村学生均纳入国家奖学金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按地区按规定确定。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级。 原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
(4)免收住宿费。 对在重庆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 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500元,资助期限为2.5年。
(五)免收教科书费。 扶贫过渡期间中职学生书本费减免按原政策执行。 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中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免学费。 面向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学生)救助、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免收学费。 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根据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不含住宿费)确定。
(二)国家奖学金。 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按地区按规定确定。 国家奖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级。 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每年3000元。
(三)免收教科书费。 脱贫过渡期间普通高中学生课本费减免按原政策执行。 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服兵役教育补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资金等标准经济发展水平。 、财务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按照因子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以及近年资助实施情况计算。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服兵役教育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资金等由市财政承担。 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享。 计算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贴、国家助学金、住宿费补贴等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市与区县按8:2的比例分享。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申办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免费教材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于学校因免学费而减少的部分,区县财政部门将根据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对学校进行补贴,以弥补学校的经费缺口。学校的运作。
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就读于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学费给予补贴- 当地同类型、专业公立学校的免费标准。 民办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免收学费和国家奖学金。 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城市与渝东北、渝东南按8:2,城市与主城新区5:5,城市与中心城区2:2的比例承担。 :8 分享。 免费教科书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对于学校因免学费而减少的部分,区县财政部门将根据免学费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对学校进行补助,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在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学习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免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民办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概算。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预算(包括提前下达的概算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算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合理安排和拨付应足额承担的资金。法规。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
第十四条 国家对服兵役高校学生的教育补助费采取“当年预拨、次年实际结算”的方式,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预算下达市属院校和院校。大学。
第十五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 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预算后,1个月内自行向毕业生发放工资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申请报销。 具体拨付和支付程序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资助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 各学校对助学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学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资助经费的发放、落实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工作,报告可能影响学校发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金分配结果。 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完善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一切救助得到落实。 学校要加强学籍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学校应每年将学生申请表、表彰结果、经费拨付等相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按照规定合理进行。 针对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披露信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经费分配、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援助资金。 凡挪用、挪用、挪用、虚列、抢夺助学资金的国家助学金一二三档是什么 多少钱,将依法追究责任。
申请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提供问责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学校要在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 、社会资助等制度。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业务收入,公办高中要足额提取不低于3%的业务收入用于助学,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业务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助学金。 的资金用于学生援助。 民办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拿出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 相关资金分配时要结合实际,向贫困乡镇学生倾斜。
第二十二条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助学政策涉及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助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驻区动员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务条例[2020]1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