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贵州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7]4号)。
2.对象和条件: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毕业当年能到我市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实行灵活就业。 已就业及离校后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标准和期限:
对招用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高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覆盖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和基本医疗。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补贴期限为企业招用大学毕业生就业当月起12个月;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离校后一年内未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申报及付款:
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届毕业生的,应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合格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支付至单位在年开立的基本账户。银行按照规定。
离校一年内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明》复印件或毕业证明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详细社会保险缴费单(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2024大学毕业生十大就业政策最新,补贴资金将按规定支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2、就业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和《就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资金》(黔财社【黔财社】2017年第4号)、
2、对象和条件:毕业当年有意愿就业创业、积极求职创业的贵州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的大学毕业生2024大学毕业生十大就业政策最新,在校期间申请并领取国家补贴的。 有助学贷款的大学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有《伤残证明》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或持有《伤残证明》的大学毕业生,或在校期间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或灾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外省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居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特困家庭大学毕业生。
三、标准及期限: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4、申请及缴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社会救助对象、残疾人和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初审后毕业生所在院校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补助资金按规定支付至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3.对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招收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激励。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就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资金》(黔财社)(2017)4号
2.对象和条件: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标准及期限:每人一次性补助800元。
4、申请及缴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私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招聘人员名单、 《就业创业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支付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事审核后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助资金按规定支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就业实习补贴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就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资金》(黔财社)(2017)4号
二、对象和条件:我市范围内招收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的单位。
三、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补贴期限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留存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对试用期满留用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补助。
4、申请及缴纳:接受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的单位,应在实习期结束后向当地社会部门申请就业实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实习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实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明》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助资金将按规定支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