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有四个校区: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第三条 南京大学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符合毕业条件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的原则,通过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的综合考核,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综合推进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明确招生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对本科招生规章(办法)和方案的制定、选拔录取等提出意见等。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在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南京大学2024年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相结合招生模式,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生。2024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4年)》为准。
第九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实际,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每年从本年度招生总计划中预留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严格规范使用网校哪个好,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督导”的原则,由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南京大学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在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文、理、工科类别录取学生。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报名人数确定转学比例或转学分数线。平行志愿批次报名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顺序志愿批次报名的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分数优先原则。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转学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最高为20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仅采用最高一项。所有高考加分及分数不用于未安排省内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学生意愿的原则分专业招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为准(不含政策加分2024年高考分数线,下同),不设专业差额。实际成绩相同的,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录取文件排名排序;未提供录取文件排名的,按数学、语文、外语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条:南京大学未完成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的,剩余招生计划将向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分配。
第十六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为南京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后不得转出本专业。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部分省(区、市)安排提前录取2024年高考分数线,录取后不得转出本专业。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合作成立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南京赫尔辛基大气科学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开设大气科学专业,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并达到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南京大学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录取后不得转出本专业。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招收国家级班、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以及联合招收华侨和港澳台学生的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激励计划(高校专项)、外语推荐生、江苏省综合评估生、港澳台推荐生、第二学士学位项目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当年发布的相应招生简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