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造价员管理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师商会颁授由美国建设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商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式样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应当持证从业,承当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安装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在本人完成的安装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承当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施行造价员网路登记管理体制,构建造价信息和评价机制。各省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商会要加强造价员登记信息库,举办继续教育轮训,对持{正人员施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造价员在本外省跨市变动工作2023年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继续从事安装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迁入和调入市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商会批准后2023年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代办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市、省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商会批准后,持《全国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商会申请补办变更手续,换发自格证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的造价员,需在我省从事安装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方法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出席由我省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申领有关手续,方可在我省举行相应专业的安装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